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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精神病20余年不愈 可怜妻子诉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4-04-03 13:07:56


    本网讯(樊宝刚)  有句俗话说得好:幸福的家庭大抵一样,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丈夫在两个孩子只有几岁的时候患上精神分裂症,在医院住院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可怜妻子独自一人含辛茹苦的抚养两个孩子长大,供他们读书,帮助他们成家,无奈丈夫至今仍然是没有丝毫好转。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准予原告王美秀与被告余忠明离婚。

    原、被告是余江县潢溪镇渡口村人,两人于1986年9月登记结婚。两人的婚姻与大多数中国农民的婚姻类似,普普通通,平平淡淡,两个人的日子过得也还可以。怎奈天有不测风云,1992年10月,两人在浙江打工,被告余忠明与别人打架,被人用钝器击中头部,自那之后便换上了精神分裂症。之后,被告余忠明一直在鹰潭第三医院治疗,当时家里已经有两个孩子,大女儿5岁,小儿子只有3岁,辛辛苦苦积攒的费用都用在了治疗上,无奈病情仍不见好转。

    2000年,这个家庭已经一贫如洗,实在支付不起高昂的治疗费用,经申请,开始由政府出钱帮助被告余忠明治疗,被告也就一直在鹰潭第三医院住院,这一住便是20余年,直至今日也未痊愈。原告王美秀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孩子,不知吃了多少苦,如今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大女儿也已经成家,只是丈夫的病情还是一如往常,不见好转。

    2013年12月23日,几经考虑之后的王美秀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向法官陈述了她的情况,请求法院能够判决她和被告余忠明离婚。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不久,被告即患上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双方已分居二十余年,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不和,此种情形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原告王美秀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婚后夫妻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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