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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结伙绑架学生索要10万 三人落网受诉
发布时间:2014-03-31 14:39:25


    本网讯(黄美干)  南丹县的两兄弟为勒索钱财,竟然伙同他人绑架一个初中生并向其家长索要10万元的赎金。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绑架案。

    2013年9月初,被告人龙小兵、龙小超、谭大国一起商量在南丹县城内绑架独自上学的中学学生,勒索家长要赎金。经过踩点后,确定家住南丹县城关镇城北社区的罗某某(男,13岁,南丹县中学学生)为绑架对象。2013年9月28日6时5分许,龙小兵驾驶其夏利牌轿车搭载龙小超和谭大国到南丹县林业局大门口后,龙小超和谭大国将骑自行车上学途经此处的罗某某抱上车,并用透明胶绑住罗某某手脚,后开车至城关镇大平村星店屯原黔桂铁路的“石板井七号”隧洞内藏匿。接着由谭大国打电话联系罗某某父亲罗某东索要300000元赎金,经过讨价,双方决定以100000元赎金交易。

    9月29日5时许,罗某东按照被告人要求开车到“石板井七号”隧洞附近的公路边,将100000元现金放在路边,后驾车离开。三被告人拿到赎金后予以分赃,接着把罗某某带上车由龙小兵驾车往天峨县方向逃窜,途经丹峨二级路吾隘镇湾滩路段时将人质罗某某放下车,并给罗某某100元钱叫其搭车回家,后三人继续驾车往天峨方向行驶。当日8时许,被告人龙小兵、龙小超、谭大国在天峨县县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从被告人身上缴获得99900元赎金。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得的赎金发还给罗某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小兵、龙小超、谭大国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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