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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无钱上网用赃物抵押再盗走领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4-03-28 16:20:08


    本网讯(毛亚丙)  一前科男子因无钱上网,将偷来的手机抵押上网,因无钱赎回,次日,再将手机偷走。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隆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9月19日,胡隆智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麦岭镇幸福网吧上网期间,因无钱上网,遂将在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一建筑工地盗得的一台OPPOX909手机以30元人民币抵押给网吧管理员义某某,约定次日以50元赎回。次日凌晨,被告人胡隆智趁义某某熟睡之机,用剪刀撬开柜台的抽屉,将抽屉内的现金731元及抵押的OPPOX909手机一并盗走后逃离网吧。被盗的OPPOX909型手机折合人民币2304元。同年11月2日,被告人胡隆智再次到幸福网吧上网时被义某某等人发现后扭送公安机关。

    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胡隆智因犯盗窃罪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隆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隆智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隆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隆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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