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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工程车三辆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发布时间:2014-03-25 09:22:47


    本网讯(杨素香)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对聂强盗窃了工程车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聂强因犯盗窃工程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00000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凌晨,聂强在樟树市赣江大桥桥头附近,采用砸碎窗玻璃的方式进入驾驶室,用起子撬动车锁点火,盗窃一辆白色华菱之星牌自卸工程汽车。之后,在网上发布出售二手工程车的信息,经联系后将盗窃来的车卖至广东省梅州地区。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4800元。

    同年4月6日凌晨,聂强骑坐摩托车进行踩点确定偷窃目标后,采取砸窗直入驾驶室,再用起子撬动车锁点火的方式,在樟树市原塘下菜市场附近盗窃一辆红色欧曼牌工程车,联系买家将此车卖至广东省梅州地区。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7000元。

    同年4月26日凌晨,聂强又骑坐摩托车进行踩点确定偷窃目标后,采取砸窗直入驾驶室,再用起子撬动车锁点火的方式,在樟树市洋湖乡某车厢厂盗窃一辆红色华菱牌工程车,联系买家卖至广东省梅州地区。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8000元。

    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工程车三辆,价值人民币7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聂强认罪态度较好,退回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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