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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群众路线与践行司法为民
作者:陈默 发布时间:2014-03-27 10:44:34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在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是顺应群众期盼、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作风;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作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是我们党的三大作风,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工作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任何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 人民法院的根本属性是人民性,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利于张扬司法的人民性,推进司法为民、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干警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使法院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 坚持群众路线,对法院干警来说,就是要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就是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定“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想信念,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致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把维护群众利益和审判工作结合起来,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坚持群众路线,要求法院干警充分发挥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打击犯罪,调处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邓小平曾讲过:“群众的意见,不外是几种情况。有合理的,合理的就接受,就去做,不做不对,不做就是官僚主义。有一部分基本合理,合理的部分就做,办不到的要解释。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要去做工作,进行说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盼、所思、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正确处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切实把人民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毫无疑问,司法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作风是一致的,通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法院审判执行、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因此,每一位法院干警都必须: 首先,强化学习教育,树立群众观念。必须围绕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紧扣“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群众路线、坚决改进作风”三个关键词,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坚持群众路线,严格职业道德,严格行为规范、守住纪律法律红线,打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根基。 其次,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维护群众权益。既要落实司法便民举措,方便群众诉讼。又要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做好诉讼引导、风险提示、释法解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做到对自己负责、对法院负责、对人民负责。 再次,坚持求真务实,转变工作作风。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要求。对照党的纪律、审判纪律,对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找差距、分是非,对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查找缺点和不足,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清洗灰尘,自我净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杜绝奢靡、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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