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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人民法院当庭裁判率低的原因
作者:胡清文 发布时间:2014-03-26 11:56:01
当庭宣判是人民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举措。当庭宣判在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庭审教育作用、增强人民法院裁判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基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率统计来看,当庭宣判率很低,不及10%。究其原因,有以下4个方面: 一是缺乏“审者判、判者审”管理模式。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都要经过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核层层把关才能签发。没有实施“审者判、判者审”管理模式,忽略了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成员裁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多数人民法官也依赖领导把关签发法律文书的做法,不想去做好当庭宣判工作,这是造成当庭宣判率低的主要原因。 二是对当庭宣判的审判管理不力。 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对当庭宣判或者当庭宣判率这个效率指标缺乏足够的重视,对当庭宣判或者当庭宣判率的审判管理不力,没有或者很少对当庭宣判或者当庭宣判率进行考核,造成多数人认同只要案件判决不出错误,能不能当庭宣判关系不大,因此,多数人民法官不愿做好当庭宣判工作。 三是部分法官司法能力不强。 当庭宣判案件需要人民法官有足够的司法能力和自信。它要求独任审判或者合议庭审判的法官有较强的驾驭庭审能力,能准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辨法释理恰当。基层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司法能力不强,不能做好当庭宣判工作。 四是当事人诉讼能力差。 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较低和法律知识缺乏,他们不能有效地举证,又没有钱去请律师代理诉讼,在法庭上不能正确地认定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致使案件开庭后难以当庭宣判,客观上造成了当庭宣判的不便。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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