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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胎盘异常产死胎状告医院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3-12 15:53:17
本网讯(罗扬云) 宁明县一孕妇罗某到某医院住院生产,由于胎盘异常导致胎儿出生时为死胎。悲痛欲绝的罗某将医院告上法院,向医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由于胎儿死亡与医院诊治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2月19日,罗某到某医院住院待产,当天罗某产下一死胎。2013年4月,罗某以医院没有按照规定检查,存在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庭审中,罗某与医院协商一致委托崇左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该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 宁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罗某到医院住院待产,医院进行了正常的医疗检查后由罗某住院待产观察,期间医院并没有进行相关的治疗行为。根据崇左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析,罗某住院后,医院对罗某的医疗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胎儿的死亡是由于胎盘异常等原因所致。胎儿的死亡与医院诊治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法院依法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本案中,罗某产下死胎与医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对罗某的医疗活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胎儿的死亡是由于胎盘异常等原因所致,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因此,法院依法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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