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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意让嫂子搭车出事故致残被判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4-03-11 09:10:41


    本网讯(余志刚 黄耀浪)  蒙政伟与陈某本是叔嫂一家人,但因一起车祸至嫂受伤致残而对簿公堂。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并依法对这“好意同乘”车祸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人蒙政伟支付给原告陈某经济损失赔偿金41881.91元。

    2011年2月12日17时55分,被告蒙政伟驾驶桂M22CX号轿车搭载其儿子蒙某、侄儿蒙某某和嫂子陈某由湖南省道县往广西河池市方向行驶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199KM+700M处时,因被告行车在雨天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致使桂MA22CX号车辆失控,冲越道路中心隔离带与对向的由韩某驾驶的桂A9651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当场死亡,蒙政伟、陈某及蒙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蒙政伟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陈某、蒙某、蒙某某无事故责任。陈某因伤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6248.06元。出院诊断为:右侧额叶脑挫裂伤;双锁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右上尖牙脱落。

    2013年3月6日,原告到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该所依法鉴定意见为:陈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为X(十)级、X(十)级(多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前妻王某支付了1000元给原告。原告陈某认为,被告蒙政伟无视交通安全,雨天开快车是造成这起事故的起因,对同乘原告受伤致残应当承赔偿责任。于是将蒙政伟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蒙政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669.5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还应赔偿119699.56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是叔嫂关系,是一家人。被告驾车载大家一同回湖南老家办事,是无偿劳动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因雨天路滑车辆失控而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所在村屯未通公交车,不属于城镇范围,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蒙政伟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同意原告及家人搭乘其驾驶的桂M22CX号车辆,便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雨天路滑,在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谨慎驾驶,致使车辆失控冲越中心线隔离带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蒙政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等无事故责任。因此蒙政伟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对原告陈某受伤致残,被告蒙政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蒙政伟与陈某系叔嫂关系,蒙政伟搭乘陈某及家人回老家处理家中事务,是出入好意,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应属无偿服务行为。构成“好意同乘”,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次事故的情形,双方均同时受伤,且原、被告又是亲属关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259.87元。因此,被告应承担61259.87元款中70%即赔偿款42881.91元。被告辩称,原告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于是作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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