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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伙做生意欠债被逼债杀债主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20 09:38:28
本网讯(赵克 王丹莉) 生意人讲的是和气生财,即便是合作伙伴也应有事多商量。可有的生意人却因为在生意场上见多识广了,自以为是,蛮横对待生意伙伴,这样日积月累,由怨生恨,不仅生意做不好,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2014年3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算是给有这类倾向的生意人敲响了警钟。 做生意欠债 2006年秋天,张耀升经朋友介绍认识胡某某。当初,张耀升见胡某某长得人高马大的,练过拳又会武功,身边朋友成群,对人很讲义气,觉得这个人不错,结交以后说不定什么时候还能帮上自己的大忙,慢慢地就与胡某某交往起来,平时虽然各人忙各人的事,有时会互相招呼一声到各自的朋友圈里串串酒场,但有时也会交流一些生意经,很能谈得来。 2008年初,张耀升租赁的摊位到期,如果续约,摊位将提高20%的费用,除去成本所剩无几。一天,张耀升和胡某某提起这件事,胡某某说张耀升傻,现在还有几个练摊赚钱的,让张耀升跟他干赚大钱,当时张耀升未置可否。四月中下旬,胡某某给张耀升打电话说是有一笔大生意,不要张耀升出资,只要跟着他干就可以大赚一笔。张耀升将此事跟平时比较铁的哥们陈子璐说了,陈子璐表示怀疑,说平白无故的天上哪能掉下来那么大一块馅饼?让张耀升小心为妙。而这笔生意对张耀升的诱惑也确实太大了,张耀升没有多想就与胡某某合作做起了生意。 出师不利,张耀升和胡某某首次合伙做生意失利,连本带利共计欠胡某某80多万元。期间,陈子璐通过张耀升分三次从胡某某处借款2万元。此后,张耀升经常受到胡某某要挟。按照张耀升的说法是,胡某某就像黑社会的人,对他不尊重,有时酒后还殴打他,他对胡某某既反感又惧怕,尤其是和胡某某在阜阳做生意期间,胡某某把他当赚钱机器使唤而且还不断逼他还钱。陈子璐则害怕被胡某某逼债而躲避胡某某,不敢接胡某某的电话,同样陷入被逼债的苦恼之中。 张耀升与胡某某有债务纠纷,胡某某又不断逼他还钱,而陈子璐也欠胡某某的钱,被胡某某逼债。于是,张耀升便产生了杀死胡某某并独揽生意的想法。张耀升考虑自己没能力杀掉胡某某,就和陈子璐一起商量。刚开始,陈子璐没有明确表态,后来张耀升说胡某某要在春节期间绑架他,陈子璐才答应和张耀升一起干。 被逼债杀人 2013年1月23日,张耀升和陈子璐商量请胡某某到安徽萧县吃羊肉,等到回徐州的途中找个偏僻的地方动手,由张耀升持电击器将胡某某电晕,陈子璐用钢丝绳将胡某某勒死,并将胡某某的尸体扔到张耀升事先踩过点的一口机井里。为此,张耀升在庆云桥物资局附近买了一根长约1米、直径约6毫米的钢丝绳。为方便作案使用,张耀升找了两个螺丝绑在钢丝绳两端并用胶布缠好之后,在西关韩山一个小区附近交给了陈子璐。与此同时,张耀升还将以前在工地上巡逻用的长约30厘米电击器放在他驾驶的面包车里。 1月26日下午3时许,张耀升驾驶得利卡面包车接胡某某,和依约事先赶到萧县的陈子璐一起吃饭,到晚上7时许驾车带二人返回徐州。当时胡某某坐在副驾,陈子璐坐在后排。胡某某一路埋怨陈子璐不还钱也不接电话,在返回徐州的路上,陈子璐见天黑也没有车辆行人,遂从上衣下面右侧口袋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从后面套住胡某某的脖子,双手拉住钢丝绳的两端向后勒。可能是因为紧张,钢丝绳勒在了胡某某的嘴上,张耀升也停下车,从驾驶座后面的包里拿电击器电击胡某某的头部,胡某某没被电晕。这时,胡某某用双手抓住勒在脖子上的钢丝绳往外拉,边拉边说“你们还能这么做吗”?陈子璐随后又将钢丝绳套在胡某某的脖子上继续勒,张耀升放下电击器去抓胡某某的双手,不让他挣扎。但胡某某力气大,一会儿又把钢丝绳抹掉。如此反复三次,也就是几分钟时间,三个人都停下手在车上喘气。 当时停下以后,胡某某和张耀升哭着说了很多他们之间的事,陈子璐则抓住他们俩的手,说这个事这样就算了吧。大约十几分钟后,胡某某让张耀升和陈子璐到他租住处将事情说清楚。张耀升将车开往市区,到了胡某某的租住处后,胡某某将张耀升和陈子璐关在一间屋内,十几分钟后带人冲进来殴打二人。胡某某踹了张耀升和陈子璐几脚,后又把二人带到外面殴打,胡某某将陈子璐打倒后,又踢其左右肋部和肚子,拳击其头、面部。之后有人报警,警方将张耀升和胡某某带到派出所,陈子璐因为伤得重被救护车送往医院。 领刑期悔罪 案发后,胡某某在警方取证时否认逼债一说。胡某某称,他2008年与张耀升合伙做生意失败,张耀升欠他80多万元。2011年底,他和张耀升在安徽阜阳做工程,37万元资金是由他筹集的,尚有22万元没有收回。他们曾经约定盈利对半分,张耀升应得的部分扣除基本开销后,剩下的钱都由张耀升来还投资的账。他知道张耀升没有能力还债,也催过他,但没有逼他。陈子璐所欠的2万元,他当面和打电话找过陈子璐,但没有逼其还钱。 2014年3月17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张耀升、陈子璐犯故意杀人一案。在法庭上,二被告人称其自动放弃杀害胡某某的行为应为犯罪中止,而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为杀害胡某某着手用电警棍和钢丝绳进行攻击以后,由于被害人胡某某的强烈反抗,导致被告人陈子璐手中的钢丝绳至少两次被被害人强力挣脱,被告人张耀升持电警棍攻击被害人的行为也被被害人有效制止,由于被害人反抗强烈这一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二被告人实施杀人犯罪的条件已不完全具备而未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非主观上完全的自动放弃犯罪。因此,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应是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陈子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子璐是从犯。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子璐与张耀升共同预谋杀害胡某某,且率先积极动手,是主要的实行犯,不能认定为从犯;但同时被告人陈子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和主观恶性等方面,相对被告人张耀升要小,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张耀升、陈子璐在归案后以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耀升、陈子璐经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后,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张耀升、陈子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综合全案证据及相关案情,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张耀升、陈子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张耀升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陈子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耀升和陈子璐均表示自己犯了法,对不起家人,现在非常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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