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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兑换旧版人民币为诱饵诈骗 三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3-19 10:15:08
本网讯(侯小强) 近年来,有人以旧版人民币的高价兑换为诱饵,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老年人的钱财。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3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2013年3月20日,杨虎、张大强、姜刀驾车来到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物色老年人伺机行骗。杨虎盯上被害人姚某后便上前搭讪,以安排姚某到自己的工地工作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此间,姜刀假装收购旧版人民币与两人搭讪,杨虎称有战友在银行当主任,有旧版人民币,便将姚某带至繁阳镇某小区。等候在此的张大强称有大量旧版人民币出售,杨虎谎称收购资金不足向姚某借款。在骗取了姚某人民币4000元后,三被告人寻机逃离。 2013年8月6日上午,杨虎、张大强、姜刀驾车来到宁国市区物色老年人伺机行骗。杨虎在宁国市医院后门盯上被害人江某后便冒充是江某的学生上前搭讪,取得江某信任。此间,姜刀上前问路,谎称正在以30元/套的价格大量收购旧版人民币。杨虎称其战友是银行行长,有旧版人民币,便将被害人江某带至宁国某小区。等候在此的张大强冒充银行行长称有5000套旧版人民币,愿以20元/套的价格出售。杨虎谎称收购资金不足,诱骗江某也出部分资金,待转手出售后,也能分得利润。江某认为有利可图,便从银行取出人民币14800元,连同随身携带的人民币700元,共计人民币15500元给交张大强,三被告人取款后寻机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虎、张大强、姜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二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虎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大强、姜刀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虎、张大强、姜刀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虎、张大强、姜刀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虎、张大强已退还了部分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对上述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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