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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诈骗朋友侵占公司财产获刑12年
发布时间:2014-03-14 09:57:37


    本网讯(李正盛 孙玉霞)  利用“业务员”的身份,骗取朋友和厂家的信任,将他人的40万货款化为己有,这个业务员真是害人不浅。3月13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冯亮,男,1978年出生,初中毕业,河南省武陟县人。因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被告人冯亮以平顶山代庄钢厂有便宜氧化铁为由,让受害人温某和其前往购货。在骗取温某的信任后,2012年8月3日下午等订购货物装好后,冯亮让温某往其的银行账号上汇10万元现金,被告人冯亮将10万元款取出后携款潜逃。

    2012年2月24日至4月13日,被告人冯亮利用其为武陟县某工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将该公司在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订购的钢坯93.14吨私自卖掉,将298052元货款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亮作为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亮犯数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冯亮再次犯罪,属有前科。

    最后法庭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亮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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