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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钱被骗走为由拒还款 法院判决限期还
发布时间:2014-01-29 11:31:42


    本网讯(毛伟)  一男子以借款被骗走为由不还款,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程峰限期归还原告俞铭人民币2.8万元。

    俞铭曾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起诉,程峰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其借款2.8万元,出具借条。俞铭刑满释放后要求程峰还款,程峰以钱款被人骗走为由拒不归还。为此,俞铭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峰向原告俞铭借款2.8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程峰辩称该2.8万元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帮助原告疏通关系,原告当时也表示不要被告归还,该抗辩主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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