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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滑行倾斜压死下车乘客 家属获赔82万元
发布时间:2014-03-05 10:11:31
本网讯(郭云生) 客车司机将车靠右侧路面停下后不拉手刹,车上乘客下车过程中该车往前滑行,侧滑至右侧公路边沿倾斜,将已经从车上下车的乘客挤压致死。3月4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2万余元。 2013年8月19日,周卫勇驾驶客车从于都县前往厦门,当日22时15分许,途径会昌县杉树排新公路入口50米处,将车靠右侧路面停下,车上乘客下车过程中该车往前滑行,客车往右侧侧滑至右侧公路边沿倾斜,将已经从车上下车的乘客赵某挤压,致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卫勇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车系被告永兴达公司所有,周卫勇系被告永兴达公司聘请的客车司机。客车在被告赣州太平洋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发时,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期间。赵某出生于2006年,系原告赵志强、胡金莲的儿子,2009年1月起至事故发生前,一直在厦门市海沧区东浮镇山边村浦头社居住生活。 法院认为,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周卫勇系被告永兴达公司聘请的客车司机,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永兴达公司承担。客车在被告赣州太平洋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发时,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期间。事发时,赵某已从车上下车,系第三者。 被告赣州太平洋财保辩称赵某系车上人员,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的意见,明显有悖事实,于法无据;其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赵志强、胡金莲及赵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海沧区东浮镇山边村浦头社。原告诉请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令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10620元,由永兴达公司赔偿原告215345.5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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