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车祸身亡 家属索赔误工费和伙食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4-02-25 15:05:15
本网讯(昌婵 王殿红) 一男子因车祸死亡,其家属提诉讼,除要求赔偿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外,还要求对方赔偿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该案。 2013年7月5日,唐一然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文桥镇小桥头至栗木村委崖门山路段时,因对向的蒋成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占道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蒋成有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成有与唐一然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蒋成有的父母、妻子、儿女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唐一然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处理善后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48082.05元。唐一然辩称:因受害人当场死亡,不存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原告索赔的该类费用包含于丧葬费范围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成有父母育有四子二女,其扶养费应按六份均摊。因双方在事故负同等责任,其精神损害赔偿金酌情支扶20000元。五原告索赔处理受害人善后事宜的各项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确定的事实,结合数相关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一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共讲138550元。二、驳回五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