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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事故出院三个月后死亡 家属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4-02-27 13:08:38
本网讯(覃光浩) 66岁老人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出院三个月后却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称因伤情加重死亡,起诉到法院索赔。2014年2月26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1月29日,韦松驾驶二轮摩托车经国道209线由武宣县城方向往覃塘方向行驶,行至209国道3073km+15m处时,与从其右侧驶来的谭立博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韦松和谭立博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由谭立博承担主要责任,韦松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谭立博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药费共计28646.3元。 2013年2月26日,在病情术口未完全愈合的情况下,66岁的谭立博及其家属不顾医生劝告执意要求出院。出院时医生叮嘱注意休息,3个月后复查拍片,定时复诊。出院后,未按照医院医嘱进行拍片复查。2013年6月17日,谭立博突发病症,被送到卫生院进行抢救治疗,但因抢救无效,谭立博于当日临床死亡。谭立博死亡后,未进行尸检。 2013年11月29日,谭立博家人以交通事故伤情加重导致其死亡为由,起诉到武宣县人民法院,要求韦松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78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立博在出院时除术口未完全愈合外无其他异常,他已66岁,年纪较大,在出院三个月多月后突发病症抢救无效死亡,并且未进行尸检,其死因不能查明,不排除因其他病症导致的可能性。故法院对谭立博家属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治疗费方面,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谭立博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松承担次要责任。因韦松所驾摩托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被告韦松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韦松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70%的赔偿责任由谭绍盟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韦松赔偿原告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7627.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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