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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问题车”撞砂石堆亡,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4-02-21 15:47:40
【案情】 2008年12月5日23时50分,黄健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田阳县的那坡镇沿县道X841线往头塘镇的二塘村方向行驶。当行至县道X841线0KM+590M时,碰撞田阳公路局堆放在公路右侧车行道内的用于维修路面的碎石堆后翻车,黄健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勘查,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黄健强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车况不良的机动车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田阳公路局在进行道路维修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导致事故过错作用相当,黄健强、田阳公路局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黎凤惠、韦利秋、黄华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百色市公路管理局田阳公路局赔偿死亡赔偿金122000元、丧葬费5475元、被抚养人黎风惠的生活费2747.5元、被抚养人黄华成的生活费2060.63元,合计132283.1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黄健强驾车撞路中砂石堆死亡,事故责任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健强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车况不良的机动车上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道路的状况,撞上路中的砂石堆造成死亡,其本身过错,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田阳县公路局在该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健强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车况不良的机动车上路,没有注意观察道路的状况,撞上路中的砂石堆造成死亡,其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田阳县公路局在路上堆放砂石,防障车辆通行,造成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黄健强与田阳县公路局过错程度,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三十八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本案中,黄健强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车况不良的机动车在未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进行道路维修时,在路中堆放砂石,防障车辆通行,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造成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黄健强与田阳县公路局过错程度,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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