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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聚会饮酒中毒死亡 劝酒者被判赔24万
发布时间:2014-02-19 15:48:03
本网讯(谷原忠) 多年同学未见,尽情喝酒导致同学丧命。达成赔偿协议却反悔,无奈被害人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14年2月1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喝酒中毒死亡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毕国兴和苑宪宇分别赔被害人家属卢东梅160000、80000元。 被告毕国兴与被害人彭光才系虎林市人,且是大学同学。毕业后,被害人彭光才留在了大城市生活,而被告毕国兴却选择了回家乡建设,在家乡开起了小公司,当起了小老板。 转眼间,两人毕业已十年。在这十年间,两人经常保持联系,无话不谈。2013年9月末,毕国兴突然接到多年未见的好同学彭光才的电话,说自己要趁十一假期回老家看看,顺便在一起聊聊。10月2日,被告毕国兴开车接到被害人彭光才后,来到了当地一家上档次的饭店吃饭。到饭店后,毕国兴给自己好友苑宪宇打电话,让其来陪自己远道来的同学。 三人边吃边聊天边喝,聊起昔日大学生活,聊起过去在一起的快乐时光,聊起毕业十年的乐趣。在喝酒过程中,三人你一杯,我一杯,不知不觉中三人共计喝了近三十瓶啤酒。为了欢迎老同学,表示尽兴,被告毕国兴出于关心,问了老同学还喝不?被害人彭光才这时虽有醉意,但表示还能坚持喝。又喝了两瓶后,被害人顿时感觉身体不适,借故去了卫生间。十来分钟后,老同学毕国兴发现被害人还未从卫生间出来,顿时感觉事情不妙,就到卫生间敲门,结果无人应达。于是就叫服务员把卫生间门打开,打开门发现被害人彭光才倒在地上,嘴角出白沫,已不醒人事。 见状后,毕国兴立即拨打120,并积极采取各种急救措施,但彭光才却仍然还是身亡。经诊断,被害人彭光才系酒精中毒导致死亡。 死亡后,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一同喝酒的毕国兴和苑宪宇的刑事责任,但是经公安机关侦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此后被害人家属又要追究二人的民事赔偿,鉴于被害人是多年的好友,是自己盛情请吃饭造成的,良心感觉过不去,于是就答应给予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承认对彭光才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并且自己一次性赔偿对方160000元;并做好友苑宪宇的思想工作,承认错误,并由其一次性再给予赔偿80000元。 达成协议后,毕国兴和苑宪宇的妻子知道了此事,认为喝酒都是自愿的,不应赔偿,于是便和自己老公发生争执,都以离婚来威胁自己老公,要求二人拒绝赔偿给被害人家属。当被害人家属卢东梅来索要赔偿款时,却遭到二人的拒绝。无耐之下,被害人家属卢东梅诉到法院,要求一同喝酒的毕国兴和苑宪宇给付24万元的赔偿款。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载明:一服务员看到被告毕国兴和苑宪宇的助酒,并听到二人劝酒,三人喝酒非常热情。 在诉讼中,二被告辩称,自己当时达成赔偿协议系在良心受到谴责的情况下形成的,可以说是一种胁迫,不是自己真实意愿;另外,被害人酒精中毒是他自己要喝的,没有人去逼着他喝,理应自己担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害人彭光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过度饮酒后的损害,在饮酒后仍与两名被告饮酒,对造成自己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笔录、被害人死亡原因系酒精中毒及二被告事后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认定二被告对被害人进行了劝酒,对造成被害人彭光才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后,二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庭审中,虽然二被告提出抗辩达成赔偿协议系在受胁迫情况下签订的,但是理由不当,且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此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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