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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帮哥哥一起殴打情敌致人轻伤赔钱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1 09:41:27


    本网讯(陆志强)  哥哥和情敌扭打,在旁边的弟弟不但不劝架,反而拿起木棍与哥哥一起殴打情敌致伤。近日,这两兄弟除了赔偿“情敌”经济损失18000元外,还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了解,这两兄弟是田阳县五村乡人,哥哥叫韦浩,弟弟叫韦志。2011年2月2日20时许,韦浩让韦志驾驶摩托车载其到岳母家接妻子王某某回家。当两人开着摩托车来到田阳县五村乡“定夜路口”(地名)时,岂料发现王某某正与一男子周某某相拥抱站在一辆摩托车旁边。“冤家”路窄,韦浩二话不说,即冲上前质问王某某前一晚是否也和周某某在一起,当得到肯定回答后,韦浩就往周某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两人就扭打起来。韦志见状,不但不劝架,反而也拿一根木棍冲上去殴打周某某。周某某被打后逃到公路对面,但韦浩两兄弟仍继续追打,直到周某某滚到路边坡下。周某某被打后,被他人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多处挫裂伤,右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013年9月20日,韦浩两兄弟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到案后,韦浩两兄弟如实交代殴打周某某的事实,其父母也主动赔偿给周某某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18000元,取得了周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浩、韦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被抓获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于是法院依法判处了缓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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