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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妻子红杏出墙 返乡丈夫怒刺姘夫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21 14:02:15


    本网讯(饶彩云)  丈夫为生计常年在外奔波,寂寞的妻子留守家中却与同村其他男子有染,刚返乡养伤的丈夫察觉此事后怒不可遏,手持水果刀将姘夫刺伤。2014年2月21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因婚外情引发的血案,被告人刘艮珍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4682.16元。

    家住万年县苏桥乡的村民刘艮珍常年在外务工,为此同村村民刘某经常帮刘艮珍的妻子做农活并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5月份,刘艮珍因右手受伤而回家休养,听闻村子里的人都在传自己的妻子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一直心存疑惑。

    6月20日晚上22时左右,刘某正用手电筒照刘某珍家的窗户,被在卧室休息的刘某珍发现,刘艮珍立即便对刘某发出警告,让他不要再来家找自己的妻子。随后,刘艮珍还对妻子进行了盘问,妻子也承认了和刘某有染。为此刘艮珍一直耿耿于怀。

    7月2日晚上21时左右,刘某路过刘艮珍家门口,又用手电筒照刘艮珍家的窗户,刘艮珍看到后非常生气,随即拿起床边桌子上的水果刀和手电筒追打刘某,刘艮珍用水果刀、手电筒对着刘某面部、胸腹部等多处乱扎、乱砸,造成刘某受伤。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刘某伤情为轻伤甲级。2013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刘艮珍在福建省厦门市泉州火车站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人刘某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激愤砍杀其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当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608.4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艮珍在发现妻子与原告人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故意用水果刀刺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艮珍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刘艮珍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刘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刘艮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而本案引发的前因原告人有一定的过错,并且被告人的家属承诺全额履行赔偿义务,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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