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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建议
作者:陈贵信 发布时间:2014-02-19 14:16:06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内部“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部门,在确保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调查统计,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以下困境,制约着纪检监察作用地充分发挥。 一是术业“兼”攻的困境,85%以上纪检组长还要分管立案信访等其他事务,75%以上监察室主任由其他部门干部兼任或监察室主任还要兼职其部门业务工作,有甚监察室干警也要兼做其部门工作。 二是监察室成“休闲”室的困境,相当部分基层法院存有“监察室没什事”的思想,在监察室工作人员的选任调入上,一般优先考虑“老”(年近退休的)、“弱”(身体欠佳的)干警,让其“想发挥余热就做点,没想法就待着”,目前,基层法院监察室工作人员年龄超50岁所占比重大,35岁以下工作人员所占比例几乎为零。 三是“内”对“内”因素的困境,作为内设部门的监察室,因“内部”因素,工作人员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顾“这”顾“那”思想,难有“相煎”之勇气和魄力,监察室的作用发挥基本处于“上级要求查”、“群众举报查”的被动性工作状态。 四是遇事“善举”不多的困境,面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内部各环节要有声音”的要求,监察室在突破困绕纪检监察作用发挥的困境上,“置地有声”地有效创新不多。 五是保障成“灯下盲区”的困境,随着基层矛盾纠纷成诉率连年递增,基层法院高度重视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人、财、物”保障,却忽视了纪检监察部门“人、财、物”的配置,甚至有相当部分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纪检监察津贴都未得到落实,保障成了“灯下盲区”。 在当前从上至下高度重视纪检监察作用的形势下,基层纪检监察部门面对困境,如何使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适应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将纪检监察工作做得“耳目一新”,笔者认为: 一是强化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首先,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人人员的教育培训学习,建立一支“术业专攻”的专职队伍,强化纪检监察队伍的能力;其次,应选任调入热心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青年干警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增强“朝气”,消减“暮气”,同时在“财、物”上予以重视和保障其充分履职,并按纪检监察津贴的有规定兑现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津贴,激发工作动力与活力。 二是强化纪检监察有效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在对内“事前预警、事中监控”的纪检监察作用发挥,毕竟这是出于对自身内部的一种保护,干警对纪检监察的“抵触”还是小的,还是乐见“温馨的”警示与监控。因此,首先,充实现有“立审执”执法办案双向监督内容,完善监督机制,可在双向监督卡中记载当事人联系方式、案件承办人及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对系列重点案件还可指定专人专案监督并向当事人公开专案监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每案双向监督卡交当事人及纪检监察各一份,确保纪检监察部门在与案件承办人及当事人互动中监控案件司法活动;其次,在现有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差错案件责任追究等机制基础之上,建立起违纪违法、司法作风不良不实等线索查控体系,确保有违纪违法、司法作风不良等苗头案件进入纪检监察“视野”;再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运用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内网个人工作系统等平台为载体,以“每日温馨”提示方式发送警示语,营造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的文化氛围。 三是创新纪检监察举措,弥补自身工作短板。 在对内“事后查究”的纪检监察作用发挥,毕竟涉及惩治,内部干警“抵触”大,碍于情面,自身又打不开局面。对此,首先,改进现有聘任廉政监察员机制,建立“外”有聘任的廉政监察员、“内”有专职廉政监察员的“内外”结合互动有效的监控体系,充分外部廉政监察员作用;其次,可以借鉴执法办案中“提级或异地交叉审执”方法,拓宽自身工作进路,对一些不触及刑事犯罪的违法违纪和司法作风不良不实的,可通过与兄弟法院或上级法院建立提级或异地交叉查处机制,进行提级或异地交叉进行“事后查究”工作;再次,对触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则可依法移送地方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司法部门进行“事后查究”工作。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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