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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思考
作者:彭跃进 洪峰春   发布时间:2013-11-21 13:55:38


    社会公众测评(民意调查)是探民情、察民意、聚民智的重要渠道,是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人民群众评价反映法院工作的好坏,民调结果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高低。根据民调结果显示,只要民意测评的群众满意度高,在一定范围内排名靠前,在某种程度上就说明该法院队伍建设、审判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赢得了辖区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反之,如果某法院在民意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在一定范围内排名靠后,则说明该法院形象差或者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近期,江西省鄱阳县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影响提高人民群众对基层法院工作满意度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本文试图从自身法院入手,在当前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不高的原因、根源及对策方面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原因

    经调研分析,当前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不高的原因主要有:

    原因一:法官自身素质上的缺陷,伤害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感情。这一问题的主要表现为个别法官干警理念不牢、能力不强、作风不实、手不干净。究其成因,即存在“四不”:一是少数法官干警“脑不清”。不能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理想信念上产生迷茫,以致于将群众二字抛之脑外,为民司法的理念淡化;二是少数法官干警“身不强”。对法律精神、法章法条、法律政策掌握的不深不透,适用法律能力弱,明法晰理能力差,在止争息纷时不能严格依法公正办案,不能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不能使涉诉群众胜败皆服;三是少数法官干警“行不端”。缺乏求实精神,工作标准不高,行为懒散,工作飘浮,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生冷横硬,推诿扯皮;四是有些法官干警“心不正”。视党纪政纪为耳边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与当事人或律师拉拉扯扯,吃请受礼,搞权、钱、物交易,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损害自身和法院形象的同时,伤害了群众感情。

    原因二:审判执行工作上的不力,影响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赖。经归纳梳理,其“不足”集中体现在办案质量和效益不高低下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审判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过于强调一步到庭,强调当事人主义和居中裁判,忽视了办案程序,致案件违反程序;二是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到位。有的甚至习惯于沿用老一套,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出现了偏差,致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三是利益驱动影响公正办案。一些审判人员碍于亲朋、同事、好友的关系和说情,致案件裁判和执行不能公正公平和快捷。四是执行破解难题能力不强。一些执行人员面对执行难,一筹莫展,创新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新措施、新方法不多,致案件执行效率不高。办案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低下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成效和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感。

    原因三:司法环境“不尽人意”,影响群众对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社会司法环境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一是“个人利益至上的负面效应”,二是“媒体舆论的不正确引导”。究其原因主要为:一是一些当事人个人利益至上。不积极配合司法活动、不尽法定义务、拒收诉讼文书、逃避诉讼和执行、不提供真实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二是一些代理人个人利益至上。不是帮助当事人认清事实、分辩是非、配合诉讼、承担义务,而是给当事人出点子、乱许愿、拉关系、走后门,巧立名目向当事人乱收费,严重妨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的行为甚至导致审判活动搁浅或扭曲,引发法官违法乱纪事件;三是有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在法院办理涉及其所属部门或亲戚案件时,有的领导仍有批条子、打电话的现象,甚至异化成个人意志,从而使群众对法院依法办案产生歧义;四是新闻媒体炒作产生负面影响。有些新闻媒体一涉及法院问题,就大事渲染,特别是一谈到司法腐败和案件执行不能,矛头就直接指向法院、法官,法院成为媒体和群众的口头禅和时髦话题,致使个别怀有非分企图的当事人和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动不动就缠诉缠执,动不动就对工作人员指责、漫骂。以上情况严重的损坏了法院的形象。

    二、根源

    目前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不高,究其根源是:

    一是人民群众在心中有一种“清官”情结。当人民群众有力纠纷、矛盾或是受了委屈,他们受古代“包青天”及传统司法故事的影响,都寄希望一个“包青天”式的人物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和矛盾,也就是说他们一开始就对法官定义与“包青天”划等号,来做比较。当其诉求和想法得不到支持时,不能正确对待和理解。

    二是人民群众缺少对权益观念的正确认识。没有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没有建立应有的诚信机制和对自身价值评估机制。有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对人民群众普法的力度和效果不明显,人们只重视金钱,靠金钱和利益来衡量一切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导致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各不相让,刀戈相见,造成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调解难度增加。

    三是个别法官不能正确的看待群众的需求。没有自觉把倾听群众呼声,获知群众民意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也没有把群众满意作为自身工作的根本评价标准。

    四是有的法官干警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个别时候,存在官老爷作风和衙门习气,没有彻底转变思想观念。

    三、思考

    从一定程度上讲,人民群众对法院是否满意,就成为衡量和考量法院工作的一个强有力的指标。做到司法工作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法院工作的追求目标。因此,如何提升群众满意度值得思考。

    思考一:提升群众满意度,解决理想宗旨观念是前提

    解决理想宗旨观念的问题也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因此,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动摇,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事事、处处、时时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重,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重点。真诚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进而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思考二:提升群众满意度,公正廉洁高效办案是根本

    公正、廉洁应该是人民法院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根本、最集中的要求。因此,必须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在审判工作中,客观判断案件,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抵御权力关、人情关、金钱关的影响和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实现。加强判后答疑和释明工作,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力,使法院的工作不断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

    思考三:提升群众满意度,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是关键

    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追求的目标,就要求把司法为民、便民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使法院工作真正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立案时推行接待、咨询、立案、收费、送达的“一站式”人性化服务,强化立案诉讼指导、风险告知、口头立案等便民措施,制定“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为当事人印制包括举证须知、立案条件、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内的小册子。在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审前告知、判后释法制度,大力开展巡回办案、送法下乡、法官进社区等专项活动,了解社情民意。通过设立院长信箱,公示信访举报电话,健全信访首问负责制等建立起科学、畅通、有效、简便的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充分保障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为老、弱、病、残者开辟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继续推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予以适当的救助。

    思考四: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是保障

    很多情况下,不是案子实体办的不好不公正,或者程序不合法,恰恰是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出现了问题,和当事人产生了距离感,从而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以致投诉、缠诉、上访等等。因此,必须切实改进司法作风,通过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法官的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纠正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冷横硬推等严重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的不良现象,下大力气解决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打官司难、执行难和涉诉信访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树立良好司法形象。

    思考五: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大宣传优化环境是基础

    一是加强司法宣传力度,除依靠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宣传外,还要通过设置标语牌、宣传横幅、专栏等形式,重点宣传法院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和审执工作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晓率,消除不当舆论对法院工作的负面效应;二是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取得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要依靠党委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干扰,杜绝非法干预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三是通过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坚决打击冲击法庭、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和个别居心不良者纵容、指点当事人辱骂法官干警及围攻法院依法办案的行为,从而以和谐的司法氛围架起与人民群众相亲相护的“连心桥”,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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