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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男子不满陈年判决欲在加油站放火获刑
发布时间:2014-02-19 15:25:12


    本网讯(贺力平)  男子朱祥强在上中学时交友不慎和朋友一起抢劫他人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出狱后,总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坐牢两年给自己的人生路带来很大的障碍,郁闷之下意欲放火发泄不满。2月19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朱祥强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朱祥强,现年35岁,邵阳市远郊农民。1996年,正在上初中的朱祥强天天进出游戏厅、溜冰场,不仅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而且还染上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结交了一些不良朋友。由于玩耍需要开支,朱祥强和朋友们在没有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抢劫路人钱包,朱祥强虽未成年,但也参与望风,捉拿归案后,朱祥强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出狱后,朱祥强总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越想越郁闷,加上没有正当职业和家庭矛盾的聚集,心中愈发气愤。201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朱祥强在自家喝酒后,感到心烦郁闷,非得发泄一下不可。当晚11点多钟,被告人朱祥强在自家楼下租乘摩托车到邵阳市双清区某加油站,直接走到97号汽油的加油机旁,拔出加油枪并扣动开关,放出汽油14升左右,并将汽油喷洒在地面上。然后,被告人朱祥强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对着加油机喷嘴欲点燃汽油,但未点燃。此时被该加油站加油员唐某发现,唐立即呵斥被告人朱祥强。朱祥强又伸手拿起加油枪,随即该加油站站长张某冲上前去制止朱祥强,相互扭在一起。在该站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协助下,合力将被告人朱祥强制服后并报警,民警随即赶到将被告人朱祥强抓获带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祥强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朱祥强拔出加油枪扣动扳机放出汽油,并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欲点燃汽油,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点燃,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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