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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聚会上起矛盾聚众斗殴 俩青年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2-19 11:40:52


    本网讯(周中良)  湖北枣阳市一青年过生日邀请一帮朋友聚会,引发矛盾聚众斗殴, 二青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家住湖北枣阳市七方镇刘寨村的姜样和家住枣阳市新市镇郑湾村的邱锐均初中文化无业。姜样曾因犯盗窃罪,2011年11月1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5月5日晚,郭某过生日邀请王某、郭某、齐某和姜样等人吃饭,饭后众人又到枣阳市 “盛世名人KTV”唱歌。期间,姜样邀约邱锐和吴某(另处)等人前来一起唱歌,因郭某酒喝多了,王某准备开车送郭某回家时,被姜样阻拦。后姜样将郭某拉到邱锐的车上要送其回家。王某便开车载齐某在前面带路,邱锐开车载吴某、郭某、郭某等人跟在后面。在车上,姜样说王某太“吊”,提议“不行毁了他”。车行驶至枣阳市前进路燃料公司大门口处时众人下车,姜样和郭某准备送郭某回家,吴某持一把匕首,和邱锐等人围住王永,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轻伤。

    2013年6月3日,邱锐到枣阳市西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人赔偿损失。2014年1月,邱锐与王某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10000元,并已履行。王某表示对邱锐谅解,并撤回了对二人的附带民事诉讼。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姜样指使邱锐等人在公共场所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姜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邱锐在犯罪中与姜样及吴星相比较作用较轻;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

    2014年2月19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中对姜样量刑的缓刑部分。姜样犯寻衅滋事罪,判刑1年6个月,加原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邱锐犯寻衅滋事罪,判刑8个月 。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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