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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无意相撞结怨“单挑”致眼伤残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4-02-17 16:19:48


    本网讯(淦作燕)  作为同校学子,对同学间的无意相撞本应一笑了之,可在被撞后却不能释怀,几番挑衅,导致自己本就弱视的左眼再度受伤。2月17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柯明、被告协和中学(原、被告在读的学校)共同赔偿原告黄晓各项损失共计57000余元。

    原告黄晓系被告协和中学八(2)班学生,被告柯明系该校七(2)班学生,两人均为该校寄宿学生。2013年4月15日晚下完第一节晚自习课,原告黄晓出厕所时不小心与进厕所的被告柯明相撞,被告柯明随即连撞了原告黄晓几下,原告黄晓打了被告柯明肩膀一下,并问其想干嘛,被告柯明瞪了原告黄晓一眼后离开。7时50分下晚自习后,原告黄晓在食堂遇见被告柯明便问柯明今天是什么态度,柯明回应没什么态度后离开。当晚8时30分左右,原告黄晓确定寝室值班老师不在,便叫同寝室的同学去叫柯明到原告寝室来,想问柯明什么态度。

    柯明到原告寝室后,原告黄晓问柯明今天在厕所是什么态度,被告说没什么态度,原告便给柯明两个选择,一是跪下道歉,二是让原告打。被告柯明说道歉不可能,原告黄晓便打了被告柯明一巴掌,柯明便说这一巴掌会还的,原告即用铁棍架在柯明脖子上,后被同寝室同学劝开。

    被告柯明到寝室将自己被打一事告诉同班同学,随即与潘武、黄宁等一群学生一起到原告黄晓寝室,将原告黄晓叫出寝室后,被告柯明打了原告黄晓一巴掌,原告回寝室拿铁棍捅了一下被告柯明的肚子。经同学劝回寝室的原告,听到同学评价其没用后又将被告从寝室叫出来,两人在被告寝室的走廊尽头打了二、三分钟后各自回寝室。打架期间,因动静大,有一、二十个同学在围观。

    4月16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黄晓与练林等同学去学校篮球场打球时刚好遇见被告柯明、汪聪等同学也在打球,练林问被告柯明事情怎么解决,柯明说随便,原告黄晓与被告柯明便相约到宿舍后面的一块空地处准备“单挑”。到空地后,原告黄晓到宿舍换了鞋,回到空地看到被告柯明,便朝其肚子上踹了一脚,柯明被揣倒在地,爬起来便朝原告脸上打一拳,导致原告左眼(视力≦0.12)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原告构成六级伤残,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上厕所时无意中碰撞到被告柯明,作为同校同学,被告柯明应不予计较,予以谅解,在本案纠纷的最初起因上原告本无过错。双方此后均应息事宁人、友好相处。然而事后原告却故意挑起事端,多次主动找被告柯明的挑衅,并先出手打人,导致双方打架。在4月16日中午发生的打架事件中,原告又先踹被告柯明一脚,最后导致自己本已因患青光眼、视力差而有残疾的左眼被柯明打伤。显然,原告虽系本案受害人,但对其左眼受伤其在事发起因、行为情节上负有较大过错,应自负和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原告与被告柯明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原告与被告柯明各承担40%的责任较为适宜。

    因被告柯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监护人对被告柯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责赔偿。被告协和中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在其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严加管理,以防止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等突发事件。本案原告与被告柯明均为被告学校寄宿学生,且两次打架的时间、地点均在学校管理范围内,虽然发生打架的只有原告与被告柯明,但围观学生都较多,学校对围观者众多的两次打架均未及时发觉并予以疏导,以致未能及时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据此,被告协和中学在日常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对原告黄晓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承担20%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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