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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怠于催债款 起诉索债超诉讼时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2-13 15:44:54
本网讯(毛伟) 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我国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超过该期间,权利人就丧失了胜诉权。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农发行的诉讼请求。 原铅山县金鸡粮油实业公司在农发行有笔107万余元的债务。后因政策性等因素,该笔债务于2010年5月12日转移给铅山县粮食局承担。农发行于2013年10月16日将粮食局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查明,在此期间,农发行未就该笔款项对粮食局进行催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发行与原铅山县金鸡粮油实业公司的借款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确认。后该笔债务转由铅山县粮食局负责偿还,有铅山县粮食局2010年5月12日的文件进行确认,该债务的转移已生效。农发行在明知享有债权的前提下,一直未及时向被告催收欠款已超过两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法院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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