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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借款借据存疑 债权人起诉索债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2-14 09:26:22
本网讯(邱青霞) 原告游高兵与被告丁芝胜原不相识,经人介绍被告丁芝胜向原告游高兵借款29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手写的借据。在29000元未归还的情况下,原告诉称其又借给被告60 000元,并有打印的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借条,被告在借条上签了字并捺印。多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原告偿还两次借款共计89000元。日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第一份借条依法予以采信,但对第二份借据结合案件情况认为无实际借款行为未采信,故依法判决被告丁芝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游高兵借款本金29 000元;驳回原告游高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游高兵与被告丁芝胜原不相识,经人介绍被告丁芝胜于2012年12月29日向原告游高兵借款29 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手写的借据。2013年3月18日,被告丁芝胜在原告打印的一张金额为60 000元的借条上签名捺印。当日晚被告向横峰县公安局莲荷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报案记录上载明:丁家村的丁芝胜报案称其在县城满堂红被人强迫写下欠条。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故对于原告游高兵主张被告丁芝胜返还借款29 000元予以支持,因双方陈述的利息不一致,视为约定不明确,对原告要求此款利息不予支持;对于60 000元的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原告游高兵无固定职业,经济来源不确定,现金支付能力较小。其与被告丁芝胜本不相识,又无其他特殊关系,缺乏信任基础下,在被告第一次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再次向被告提供数额较大的借款,原告陈述第二次的借款理由是希望被告生意做起来,更有能力两次借款都能归还,显然此理由不能让人信服,因此原告再次借款给被告不符合常理。而且两份借条形式不同,第一份借据是被告本人手写,第二份借据则是打印,两种交易方式亦不符合交易习惯,并结合横峰县公安局莲荷派出所出具的被告报案记录。 综上理由,原告仅凭借据,本院不能认定被告第二次又向原告借了60 000元款项,原告此诉请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 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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