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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工时受伤致残 法院调解获赔一万六
发布时间:2014-02-14 09:45:55
本网讯(毛伟)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达成了由被告铅山县荣昌公司补偿原告马某某人民币1.6万元的调解协议。 马某某与铅山县荣昌公司于2013年3月23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马某某承包荣昌公司钢结构等施工。同年5月6日马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就赔偿问题,马某某将荣昌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荣昌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原告受伤是其不注意安全所致。故被告只同意补偿部分医疗费。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宣讲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原告也不再就该起案件向被告主张任何赔偿请求。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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