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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4-02-14 10:33:19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上的重要讲话,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的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充满辩证思维、改革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是一篇反映了政法客观实际、具有鲜明时代特征、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辉的重要法治文献,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孟建柱同志在讲话中,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分析、科学判断政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做好政法工作,从七个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让2013年真正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元年”。这一次,司法体制改革不再由法院、检察院各自单兵突进,而是上升为执政党的宏图大计,针对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开出药方,努力回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时代之问。而回顾过去的一年,司法改革已然朝着破除体制坚冰的方向奋勇启航。 笔者就法院系统如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扎实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推进审判公开——打造阳光司法工程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本的出路就在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业务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途径。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为公民与社会组织进一步扩大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从司法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来看,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是司法改革不可逆转的潮流。 近年来,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相继推出了庭审观摩、法院开放日、裁判文书上网、网络庭审直播等多种形式的司法公开活动,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司法公开缺少相互配套的制度措施,加之担心司法公开会暴露一些工作上的漏洞和不足,导致司法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难以摆脱“应付”、“作秀”等形式主义。 为此,可以考虑借助信息网络技术,着力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阳光司法工程。 一要继续完善立案公开制度。凡是符合立案条件并已办理立案手续的所有案件,除非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之外,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七日内在网上公示,同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和案件审理期限,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防止拖延审限,提高司法效率。 二要继续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官的认证都应当公开进行;鉴定、评估等所有诉讼参加人都必须在法庭上公开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尽量为公民旁听案件创造条件,不限制或变相限制公民依法旁听案件。 三要完善裁判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依法审结的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双方自愿调解的以外,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必须及时在网上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要进一步规范裁定、判决的形式要件和基本要素,任何裁判文书都必须阐明裁判的依据和理由,确保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解释法理和运用逻辑方面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只有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才能从根本上挤压司法权力寻租的空间,真正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地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二、推进“审判责任制”——构建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内部去行政化的问题。 根据法理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有权作出裁判的法官应当以当面倾听当事人的诉辩为必要条件,也即亲历性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层层审批制,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裁判错误的责任不清,审判的效率不高,司法的行政化趋势不断加剧,已成为审判权力运行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必须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中心、裁判为产品。因此,人民法院的权力运行结构必须紧紧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来谋划和设定。一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大合议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明确合议庭成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中的共同责任,解决合议庭成员长期固定不变的弊端,将审判长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改变合议庭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二要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规则,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加大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最终决议及形成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制度。三要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庭长、院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合理构建审判权、管理权、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四要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的各种考评制度。人民法院内部的各类考评指标和考评制度必须以确保公正高效审判为目标,任何违背司法基本规律的考评指标和考评数据,只能加剧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加重当事人的诉累,影响裁判的质量,降低司法的效率。 三、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创新法院社会管理 为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回应转型时期社会与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完善“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机制,使人民群众充分感受一站式、全方位、一体化的诉讼服务,可以建立诉讼服务中心。 诉讼服务中心以立案庭为基础,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前置窗口和服务平台,以服务群众、方便诉讼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导诉机制为枢纽,以立案工作为主导,以相关部门为依托,实现全方位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诉讼服务中心具备三大职能,一是诉讼引导、案件查询、约见法官、送达工作、释法答疑、费用收取退缴、司法救助、案件移送、便民服务等诉讼服务职能;二是立案审查、立案调解、诉前财产保全、调解确认等纠纷化解职能;三是多元调处、速裁案件、繁简分流、调审衔接等案件分流职能。诉讼服务中心的建立,将成为法院了解社情民意、服务涉诉群众、联系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 通过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着力解决司法审判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影响制约审判效能的突出问题,将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落实到诉讼服务中心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诉讼服务机制,切实把诉讼服务中心建成为民、便民、利民服务的窗口、纠纷分流的枢纽、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司法为民的品牌,进一步提升法院的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项改革都是一次权力的再分配、利益的再调整,由此决定了改革本身的风险。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围绕着独立与公正的目标,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无论是落实《决定》中的改革举措,还是今后更深化的体制革新,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改革本身也须对自身不断进行完善。但只要有果敢的决心与审慎的智慧,必将在重塑司法的基础上崛起一个崭新的法治中国!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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