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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再审调解难的原因解析
作者:李连升   发布时间:2014-02-10 11:30:25


    相邻关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能否通过调解及时化解此类纠纷,消除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影响着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等切实利益。然而,笔者通过审判监督工作发现,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率不高的现象在近年来没有得到较大改变,尤其是作为常见民事纠纷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其调解率相对更低,调解难度呈现增大趋势,直接影响到再审工作的社会效果,需要引起重视。

    从司法实践看,造成相邻关系纠纷再审调解难的原因较多,除了因当事人个性等个体上的特殊原因导致调解无法成立的情形外,常见的具有共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进入再审程序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往往成因复杂、争议较大,在根本上成为制约调解工作的不利因素,使调解工作难度增加,缺乏较好的调解工作基础;

    二是进入再审程序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与其他再审案件一样,已经不是第一次审理,有的甚至已经经过两次以上审理,当事人长期对薄公堂,经历多次讼争,诉累较大,无形中会使当事人之间的积怨加深,矛盾更加突出,影响调解工作实际效果;

    三是相邻关系纠纷属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纠纷,与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人际关系联系紧密,而对这类纠纷最知情、最有影响力、最易产生利害关系的恰恰是周边居民,这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取证难或证词不实现象的产生,在多年来基层组织民调机构不健全、调解工作开展不足、怕得罪人思想的影响下,此类案件的事实不易查明,调解等案件办理工作的群众基础较差;

    四是民事再审案件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产物,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在已经进行过的诉讼活动中已经形成了自己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的认知,并会受到已有诉讼结果的影响,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再审出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而胜诉一方的当事人又会希望维护已经取得的“胜利果实”,不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的加剧,而且容易让这种情绪由当事人蔓延至法官和法院,对司法产生不信任感;

    五是受多年的信访形势影响,有的当事人会错误地将信访作为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不愿在调解中作出让步,以换取调解协议的达成,接受调解的主观意愿不高,而调解通常需要当事人互谅互让,适度放弃或让渡自己的权利;

    六是近年来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比率不高,而法院在执行难问题的长期困扰下,对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处于较低水平,有的当事人则把调解结案作为谋取利益、延迟履行义务甚至逃避执行的捷径,受一些当事人诚信缺失等因素的影响,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调解积极性普遍不高。

    但是,通过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相邻关系纠纷的积极作用是大家所共识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这样一种社会现实中,加强相邻关系纠纷再审程序的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从审判监督工作实践出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强化再审程序中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首先,应对相邻关系纠纷再审调解难问题,需要发挥好再审案件承办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一是基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案件通常情况下成因复杂、矛盾集聚时间长的特点,承办法官需要具有较好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保证再审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让审判监督这种担负监督、纠错职能的法定权利救济程序不再出现瑕疵,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二是承办法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和更大的调解工作热情,消除可能存在的为难情绪、等靠思想,主动担负起第一调解人的重任,将调解工作做深做实做细;

    三是在调解工作中要更加注意工作方法,提高调解技巧。坚持一案一策,富有针对性,在吃透案情、把握准当事人心态的前提下展开调解。由于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案件通常矛盾较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要把握准调解时机,争取先通过思想工作减少当事人的怨气,从分别与当事人沟通思想、了解内心想法开始,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让当事人面对面参加调解;

    四是相邻关系纠纷往往因琐碎问题引发,看似微不足道,但这种纠纷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联系最紧密,往往成为家庭之间甚至是家族之间的矛盾,涉众特征明显,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心结很难轻易被打开,应当多采用外部力量介入的方法进行调解,如多动员当事人的代理人、亲属、亲戚、朋友、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思想状况有选择地邀请原审办案人员或抗诉案件中的检察人员帮助做一些调解工作,善于借力和整合各方面的调解资源。

    其次,应对相邻关系纠纷再审调解难问题,需要注重减少外部制约因素。

    一是要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共同增加鼓励调解、惩罚调解后失信行为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失信成本、违法代价,从而提升当事人的调解意愿,遏制失信毁约行为,提振再审案件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方式的信心;

    二是要加大对民事调解工作的宣传,让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在减少诉累、化解矛盾、快捷实现权益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在内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接受、参加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三是要通过对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治理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充分建立,尤其是注意基层民调组织的加强、职能的充分发挥,让各种有助于调解工作的资源和能量得到有机融合,提高诉讼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形成有利于调解工作开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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