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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独自横穿公路被撞死,家长是否承担责任
作者:熊国民 发布时间:2014-02-08 09:24:19
【案情】 2013年3月12日15时54分许,被告彭某无证驾驶农用车由康庄方向往丽村方向行驶,行至拖铁线荷湖乡中腰村黄某家门口时与横穿公路两岁半小女孩黄某发生刮擦,造成黄某摔倒,致其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彭某驾驶的农用车系被告陈某实际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彭某、陈某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被告彭某、陈某已付给了原告2万元。 【分歧】 对于女童家长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彭某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女童应负全部责任。被撞女童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在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彭某无证驾驶应承担同等责任,女童家长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也应承担同等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被撞死女童家长是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案死者系两岁半的小女孩,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应当预见到小孩脱离自身监控范围可能发生不测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而本案中,当事人黄某家长没有阻止只有两岁半的黄某横穿马路,放任危险的发生,未尽到其应承担的监护责任,是本案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故当事人黄某及其家人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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