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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老汉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
发布时间:2014-01-28 16:45:55


    本网讯(王锋)  劳动者超过60岁后在用人单位上班还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吗?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61岁的老汉璩大刚于2012年10月27日,与温宿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锅炉房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璩大刚负责操作使用锅炉、水质化验等工作,合同期限:2012年10月27日至2013年3月15日。

    2013年2月19日,因锅炉出现故障,通气阀门爆裂,导致璩大刚受伤。璩大刚申请了工伤认定。温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璩大刚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作出了认定璩大刚与温宿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裁决。璩大刚不服该裁决,向温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温宿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璩大刚与温宿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已超过60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璩大刚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璩大刚与温宿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虽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获取劳动报酬等权利受法律保护。(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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