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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因拖欠电费遭起诉被判交费并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4-01-26 15:38:41
本网讯(盛月辉) 公司用电却不交电费,终于引来官司。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铜鼓县辉腾铁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网江西铜鼓县供电公司电费33738.05、逾期违约金2212元,共计35950.05元。 2011年4月27日,原告国网江西铜鼓县供电公司铜鼓县辉腾铁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鼓县辉腾铁合金铸造有限公司签订高压用电合同一份,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电。 2012年11月、12月及2013年1月份,被告铜鼓县辉腾铁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产生应收电费分别为58314.33元、35978.45元、3658.67元,被告在此期间陆续支付了64213.4元电费,拖欠33738.05元电费,至今不再支付。原告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33738.05元,及自2013年1月份起至立案时,按每日3‰为标准计算的滞纳金27327.82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电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电费33738.0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超过缴费期限数月未缴清电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原告要求按欠费金额的每日3‰计算滞纳金即违约金,以此标准,拖欠电费33738.05元9个多月即产生违约金27327.82元,该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50%为标准计算,故被告应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其欠费金额33738.05元为本金,以年利率9%计算为宜,从2013年1月1日起计至2013年9月26日本案立案时为止,共计2212元。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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