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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能否直接起诉共同保证人
作者:侯志丹 发布时间:2014-01-26 11:35:44
【案情】 唐林向王五借款10万元,李峰、陈婷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唐林未还款,王五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王五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李峰银行存款10万元。 现李峰起诉陈婷,要求其承担其应承担的50%的担保责任。陈婷抗辩称:李峰应先向唐林主张还款,执行不到位的才能向我主张,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分歧】 对于李峰能否直接起诉陈婷,要求其承担50%的担保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婷的抗辩能成立,李峰不能直接起诉陈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主张,在不能追偿的部分,才能向其他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因此,李峰应先起诉债务人唐峰,在未能向唐林追偿的部分,才能起诉陈婷。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婷的抗辩不成立,李峰直接起诉陈婷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清偿。因此,李峰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唐林,也可以直接起诉另一连带共同保证人陈婷要求其承担担保份额内的担保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第一,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不具有保证的补充性,即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同债务人一样,都负有同时履行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和保证债务属于同一个债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李峰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其有权向另一共同连带保证人陈婷主张权利,但因双方对担保份额没有特殊约定,故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均分担,即各承担50%担保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的这一表述,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首先,《担保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表述“先诉前置”程序,即已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首先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其次,该理解限制了保证人的追偿权,提高了守约人的守约成本,有失公平、合理,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是《担保法解释》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已经履行了保证人责任的担保人,有权直接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李峰能直接起诉陈婷,要求其承担50%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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