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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还款诉讼时效已过 担保人被判免于责任
发布时间:2014-01-17 16:46:33
本网讯(鲁雪琴 周瑞红) 到银行贷款需要有人担保,这是大家众所周知的事,而担保人一般都是平日里关系较好的亲戚朋友、乡里乡亲,如贷款人不能如期还贷担保人则要承担偿付连带责任,这几年赵鹏就因给朋友做了贷款担保如期未能还贷而多次被银行人员追讨,还被银行告上了法庭。 赵鹏与宋飞是多年的乡邻,关系一直很好。2007年12月宋飞承包了一百亩地种棉花,投资资金一时周转不开便去银行贷款,赵鹏与另外两个乡亲为宋飞做了贷款担保。宋飞顺利地从沙雅县某银行获得贷款60000元,并与银行约定贷款期限为2007年12月19日至2008年10月30日止,按月利率10.3275‰计息,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赵鹏及另两个乡亲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转眼贷款期满,2008年棉花价格下跌,宋飞血本无归,银行多次催收,宋飞拒绝偿付本金和利息。于是银行便向赵鹏及另外两个担保人催讨贷款,银行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3年8月16将贷款人宋飞及3位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贷款人及3位担保人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60000元及2007年12月19日至2013年8月16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60137.03元。 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飞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支付所贷60000元本金及60137.03元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赵鹏及另外两名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保证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已过,银行要求赵鹏及另外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贷款本息由宋飞本人承担,赵鹏及另两位担保人不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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