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提升司法公信力须在司法实践中落实群众路线
作者: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珏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8:19
党的群众路线要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历史实践证明,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事业不断取得胜利和发展的重大法宝。在新的形势下坚持群众路线,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根本要求。在人民司法领域,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司法的群众路线的落脚点,也是司法公信的理想状态。但是,毋庸讳言,当前,司法公信遭遇了严重质疑,司法公信力不高,直接威胁司法的生命活力,威胁人民法院立院根基。面对这种质疑,作为基层法院的干警,我们的感受尤为真切和深刻。我们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须在司法工作中卓有成效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基本路径。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直接表现是案件当事人和普通群众对司法不了解、不理解、不信任,甚至是不满和对抗。一是私力救济先于司法救济。有些当事人,在权益被非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暴力抗争、势力压覆,或者是委曲求全等,司法维权的意识薄弱。二是信访不信法,或认为信访优于司法。有些群众在发生纠纷时,不走司法途径,层层上访,甚至对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结果不服,重新信访。三是打官司等同打关系,“官司进了法院门,两头忙着找熟人”,把打赢官司的砝码压在和办案法官拉关系、请客送礼上,而不是积极收集证据,遵从诉讼程序。四是差错、瑕疵裁判频频出现、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到位率低,被执行人对生效裁判抵触、不认同,甚至暴力抗拒。五是网络媒体对司法 “败象”事件的炒作渲染、网民跟风、围观等非理性的网络舆情,助长了部分群众借以宣泄对社会不满过激情绪。诸如此类表象,都在不同层度、不同侧面反映出社会大众及媒体对司法信任的缺失。 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各种表象背后,存在着许多因素,相互作用,对司法公信力损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因素可以概括为法院内部司法因素和外部司法环境因素两个方面。 从法院内部司法能力构成要素上看,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一是作为司法审判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偏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在基层法院表现的尤为突出,再加上一线办案法官数量的不足,与案件数量的迅猛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增强的趋势形成鲜明的反差,尽管办案法官超负荷工作,但依然效率不高,差错瑕疵案件时常发生,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尊崇和信赖。二是效率不高。近几年来,各级法院设法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但忽视审判效率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无视诉讼期间的规定,怠于履行职责;案件延期审理审批宽泛,长期未结案屡清屡积;审判、执行周期过长,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司法廉洁问题,依然是人民群众诟病司法公信的口实。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枉法裁判、裁判不公。当事人受到刁难心存不满,人民群对整个司法队伍产生合理的质疑。四是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裁判文书中就案件法律关系、审判的依据、理由不能全面细致的阐释和说明,不会说理、不敢说理、甚至干脆就不说理。裁判文书不仅要发送当事人,还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缺乏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不会被公众信服。五是裁判标准不统一 。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自由裁量权较为宽泛,同案不同判的的现象不仅发生在不同的地方法院,甚至发生在同一法院,统一审判庭,足以使人民群众产生合理怀疑。 从外部司法环境来看,司法公信力不高受到了传统文化影响和现行司法体制的制约。一是中国数千年传统文化以礼教治天下,以德修身,中庸行事,人们对法的认知依然残留着封建法文化的糟粕,影响着对司法的偏见。法律文化的缺失,对现代司法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知。二是现行司法体制制约因素。一方面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严重。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因其人、财、物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易受地方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其裁判权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司法业务管理行政化突出。在法院内部业务管理上,与行政机关的领导负责制一样,形成审与判的分离,违背了司法连续性的规律。 再一方面,上下级法院之间请示汇报制度,强化了上级法院行政指令色彩,极大削弱了业务上指导、监督的优势。三是司法公开不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现状、司法改革进程、司法程序、办案流程、办案进度、以及法官的工作状态等司法工作知识、情况缺乏认识了解,司法工作依然隐藏在神秘面纱后边,造成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猜疑和不理解,造成对司法的不信任。 综合以上司法公信力不高的表象和形成因素,我们不难看出,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司法为民宗旨的实现。基层人民法院,处在司法工作的最前沿,每天和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深受司法公信缺失的困扰,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只有扎实践行群众路线,把司法工作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全面公开司法活动,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不断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才是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法官的立身之根。 一是要加强法官队伍司法能力建设,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公平高效的期盼和需求。首先是加强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其次是强化专业素质培养,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二是要全面推行司法公开,筑牢廉洁司法堤防。向当事人全程公开个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以及采取的措施;向社会公众公开展示司法流程、工作规范,公开庭审视频网络直播、巡回审判,裁判文书上网、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司法工作动态,和司法改革进程,主动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监督,让人民群众以摸得着、看得见的方式实实在在感受到人民司法公平正义。同时完善内部监督力度,加大审判执行工作重点环节、重要岗位、重点项目的监督,完善司法廉洁制度建设,形成 “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确保司法主体的司法公信度。三是要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和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办理的每一个案件达到公平、公正、高效的司法要求。四是要采取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措施,减轻人民群众的诉讼负担,让困难打得起官司、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司法改革和发展进步的成果。五是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好各种媒体,并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发布平台,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审判制度的规律和特点,努力广大群众的法治意识。做好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新闻报道的管理,把握好宣传尺度,用司法活动正能量,引导和推动社会舆论和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