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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要防止两种倾向
作者:郭疆卫 发布时间:2014-01-17 13:39:03
民事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具有互谅互让、纠纷解决彻底、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自动履行率高等好处。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结合现阶段法院在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提高警惕,防止二个方面的倾向: 第一,要防止调解功利化倾向。 我国民事调解的指导思想由过去“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之后又发展为“自愿合法调解”,自愿原则成为民事调解制度的生命线,也是调解制度的正当性源泉。但是,现阶段以调解率、上诉率等审判质效指标来考评法院及法官工作实绩已成普遍现象,为了追求调解率,降低案件上诉率,回避办案风险,一些法官更是使用各种隐蔽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压力,采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法促成调解,当事人称之为“守法的吃亏、违法的占便宜”。调解有时变成不辨是非、不倡道德、不设底线、不顾原则的“和稀泥”或“各打五十大板”,出现了调解率高,调解申请执行率也高的奇怪现象。 过于功利化地追求调解,往往忽视了调解应承担着谴责违法行为、培养当事人守法意识和弘扬法治正义的责任,有使数字异化为调解的生命线、利益演变成调解的动力源泉的倾向。 第二、要防止重调解轻判决的倾向。 判决和调解同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不存在孰优孰劣、孰重孰轻之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优先采用调解方法是可以的,但调解不成应及时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做出判决。 曾在书上看到这样一起群体纠纷案件,原告方(100多位村民)诉被告承包合同无效,并扬言只要败诉就群体上访,法官明知合同有效,事实和证据也很清楚,但支持原告于法于理无据,不支持原告又担心其上访,怕影响绩效,所以迟迟不肯下判。结果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法院不讲法,谁闹谁有理”。 这说明久调不决也会产生负面作用,而一份说理透彻和论证充分的判决书同样能够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能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是什么,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什么是法律应当制裁的,从而从根本上让当事人服判息讼。处理纠纷的确应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独特作用,但也要防止走极端,一定不能忽视判决的作用。 (作者单位: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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