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郭疆卫)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坚持将“案结事了,和谐司法”理念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穿到案件办理全过程,从案件的“进门”到案件审结“出门”,注重搞好判前早释明、审理重调解、判后答疑问,从而提高了案件办理质量,2013年该院审结民商事案件878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741件,调解撤诉率为84.4%。至此,从2011年以来,该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已连续三年超过84%。
这几年来,木垒法院把调解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个环节,针对不同环节当事人不同心理状态,形成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法官、庭长、院长“全员调”, 法院、审判庭、法官与司法行政机关、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全面调”的调解模式,同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总结出亲情感人法、冷却择机法、求同存异法、换位思考法、巧借外力法等多种调解方法。 同时该院还将调解撤诉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作为对法官重要的考核指标,并表彰调解能手,推广调解经验。
据统计,从2011年至2013年,该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为87.81%、84.22%和84.4%,调解撤诉率连续3年超过84%,发挥了调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