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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弃子”务工 法官调解变更抚养
发布时间:2014-01-15 09:33:08
本网讯(胡丹 陈毅清) 近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新圩法庭对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成功进行诉前调解。 蒋谋红与宋小梅于2013年12月20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小孩蒋某星(未成年)由母亲宋小梅抚养,另一小孩由父亲蒋谋红抚养,双方独自承担所抚养小孩的抚养教育费。 由于长期在外务工,两个小孩一直跟随其祖母生活,改变了生活、学习环境后,蒋某星极不习惯,天天哭闹着要回祖母家生活及原学校学习并拒绝跟随母亲外出。而作为母亲的宋小梅却缺乏爱心和耐心,与儿子缺少的沟通与交流,在劝说儿子与其外出生活无果后,未与小孩的祖母、父亲进行任何交流,即于离婚后的第10天上午擅自将儿子蒋某星个人丢弃在家中独自外出务工。 9时许,新圩法庭干警接到宋小梅所在村民委员会支书的电话后,驱车从乡里火速赶到县城汽车站,将已购票准备上车南下广东务工的宋小梅拦截。在指出宋小梅不妥之处,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的前提下,又迅速与小孩的父亲及祖母取得了联系,通过向双方当面释法明理,于当日下午诉前成功调解了该案件:小孩抚养权变更为由父亲抚养教育,小孩母亲每年一次性支付抚养教育费2,600元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案件调解后,一家人在汽车站相拥而泣。 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新圩法庭不断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急群众之所需,全面考虑当事人的整体情况,优化调解方案、注重释法明理,各种案件纠纷迎刃而解。该法庭2013年共诉前调解民商事案件40余件,平均结案周期不足7日,成功将纠纷矛盾化解在诉讼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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