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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车工从车上跌落身亡 四方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1-16 09:02:56


    本网讯(樊伟富)  装车工在装运杉木的过程中不慎跌落车下身亡,雇主、受益人、装车工同伙、装车工自己四方被判承担责任。2014年1月13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四方按相应比例分担损失。

    丰城市梅林镇周中华需一车木材,打电话给有过生意往来的刘新东,刘新东再找到罗和生,确认有周中华所需的木材后约定木材每立方米1350元,货到丰城付款。2013年4月1日,刘新东带周中华到铜鼓县高桥乡装运木材。木材全部由罗和生向当地林农预订。装车工由罗和生打电话给装车班许和强,许和强再打电话给装车工,检尺员亦由罗和生联系,该车杉木的完税放行手续均由罗和生办理。

    由于当天木材未装完,4月2日上午,装车工继续装车。本次诉争事故发生时车上并列站有两人,站在前面的为胡志强,胡志强在车上取钢丝绳,胡光辉与荣建国抬杉木上车。胡光辉与荣建国在车上放下杉木时树梢弹起了约50公分高,胡光辉慌乱中后退几步,踩空跌到地面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而身亡。

    铜鼓县人民法院认为,本车木材由被告罗和生组织货源、联系装运工人、检尺员、向林农预付了货款并办理了完税放行手续,被告罗和生应是接受劳务者。被告刘新东是货主与被告罗和生之间的中介,他只是促成生意的完成并获取中介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的罗和生对死者胡光辉未尽到提醒、督促、检查义务,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包括未提供安全帽等),对胡光辉死亡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新东作为受益者,在本案中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本案死者胡光辉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提供劳务的胡光辉未做好人身安全工作(包括未戴安全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遇到危险情况时未冷静应对,慌乱中后退致跌落下车头部着地身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负20%的责任。被告荣建国与胡光辉共抬一杉木上车,在共同劳动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和配合义务,在本案中承担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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