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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放鞭炮身亡 邻居不履行赔偿协议被诉
发布时间:2014-01-13 14:16:41
本网讯(黄安 徐先荣) 丈夫帮忙放鞭炮不幸身亡,邻居答应赔偿后又反悔,妻子起诉要求邻居继续履行赔偿协议获支持。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吕永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章小花赔偿款3万元,剩余22万元应按原《调解协议书》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2011年1月20日凌晨,被告吕永国搬迁新房请原告章小花的丈夫王建勤帮忙在装运、搬迁物品的车上燃放鞭炮。在车辆行进过程中,车上的鞭炮发生爆炸,王建勤为了避免炸伤跳车逃离,后跳车不幸摔伤身亡。 同年1月27日,原、被告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一、由被告吕永国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0万元。二、被告吕永国于2011年1月28日上午前支付15万元赔偿金。三、余款25万元分6次付清(即2012年底前支付3万元,2013年底前支付5万元、2014年底前支付3万元、2015年底前支付5万元、2016年底前支付4万元、2017年底前支付5万元)。 协议签订后,被告吕永国支付了15万元。之后,被告吕永国以经济困难为由未按协议支付2012年底前需支付的3万元。遂原告章小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吕永国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小花因其丈夫王建勤的死亡与被告吕永国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该赔偿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所以被告吕永国应当按照该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只有3万元赔偿款到期未支付,剩余22万赔偿款尚未到期,因此该院只对到期的3万元赔偿款给付予以支持。 对于剩余的22万元赔偿款,因原、被告双方已有协议约定,现尚未到期,故对原告要求一次并支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仍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赔偿义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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