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名“90后”小伙电梯内持刀砍人遭公诉
发布时间:2014-01-15 09:53:16


    本网讯(刘娟)  两伙“90后”年轻小伙因昔日的过节,在公共场合电梯间内持刀互砍,事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移送公诉。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增、李卫华、谢兴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被告人王增、谢兴等人因与曾繁勇、吕靖、王峰等人素有过节并欲伺机报复。201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王增发现吕靖、王峰在伟业国际大酒店附近,遂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李卫华、谢兴等人在伟业国际大酒店附近持刀守候吕靖等对方人员,但没有发现对方人员出入。

    尔后,被告人王增、李卫华、谢兴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持刀从县城农贸市场出发,沿工农兵大道、泉江大桥、瑶下中学、龙泉大桥、伟业国际大酒店一路搜寻吕靖等人。在伟业国际大酒店门口,被告人王增、李卫华、谢兴等人发现吕靖、王峰等人,遂持刀追砍王峰、吕靖,在伟业国际大酒店大厅一楼电梯间内被告人王增、李卫华等人持刀将王峰、吕靖二人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峰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被害人吕靖的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乙级。被告人王增、李卫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增、李卫华、谢兴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追逐、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谢兴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增、李卫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