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为获征收款闪婚 “90后”小夫妻不和再离婚
发布时间:2013-11-26 10:02:41
本网讯(黄戌娟 胡康宁) 为了获得更多的征收款,湘潭县一对“90后”的小青年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相识不到三个月便结婚,可结婚仅一个星期,丈夫便不回家,妻子怀孕7个月还将小孩引产。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这对“90后”夫妻的婚姻及财产问题作出了判决,结束了这段一开始就不稳定的婚姻。 90年出生的彭璇经人介绍于2011年8月与90年出生的胡斌相识恋爱,双方父母很是赞成,并于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举行婚礼。婚后,因双方婚前恋爱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深,两人相互之间交流不多,夫妻感情一般。彭璇怀孕期间,夫妻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后双方的亲戚调解没有和好。 2012年9月,彭璇已怀孕七个月,经夫妻两人协商,彭璇在医院进行了人工引产。彭璇引产一个月后,回娘家居住,后夫妻两人一直分居生活。彭璇认为丈夫对自己漠不关心要求与胡斌离婚,并分割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款。 胡斌则辩称,同意离婚,但由于彭璇身份在娘家尚未变更,按照相关规定她在原籍享有田土山水权益,不能要求分割土地征收款及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斌和彭璇虽系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经双方亲戚调解没有改善;双方没有共同养育儿女的想法,且夫妻已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被征收所获得补偿安置等费用以及其他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胡斌提出彭璇结婚后仍然在原户籍地享有田土山水的分配权益,不应享有胡斌户籍地田土补偿费等征收款项,因彭璇在胡斌所在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已被该集体经济组织所认可,并且已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彭璇在原户籍地田土山水属于家庭承包性质,故对胡斌的上述抗辩,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准予彭璇与胡斌离婚;由胡斌支付彭璇夫妻共同财产土地征收分割款23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