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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1-14 15:45:18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性犯罪率较高,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老年人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较突出的便是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是一个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下面笔者谈谈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 1、老年人缺乏思想道德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在传统观念中,老人历来是“德高望重”的代名词,他们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在关心老人的晚年生活过程中,往往会认为老人不需要进行思想道德宣传教育,从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同时在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基本上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有的甚至目不识丁。他们往往都是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人处事,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 2、思想观念落后。多数农村老年男性实施涉性类犯罪是由于丧偶,他们受陈旧观念的影响,而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 3、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匮乏。近年来,农村物质生活条件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但农村老年人“老无所为、老无所乐”的问题却日趋严重。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家庭都由老年人在家留守。他们仅仅在物质上得到了保障,精神生活几乎无从谈起,尤其是鳏寡老年人,缺乏儿女的关爱,少有家庭的温暖,精神生活更是匮乏,一些没有自控能力的农村老年人一旦有机可乘,就萌发了性犯罪动机而不可抑制,很容易走上性犯罪道路。 4、老年人的生理原因,“老而无性”的社会观念使得社会漠视老年人的性的需求。据有关医学专家证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体能的增强,绝大多数70多数的老年人有性需求,个别80多岁也有性需求。我国丧偶未娶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终身未娶得老年人也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缔结或者重新缔结婚姻的人很少。老年人在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能走向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的邪路。再者,由于一般老年人年老体弱,所以它们性侵害的对象也主要集中在没有防卫能力或者防卫能力差的幼女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 5、监护人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的增多,加上监护人无精力照顾她们,特别是农村的精神病患者长期得不到治疗而被放任自流,这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6、受害人的原因。由于幼女和精神病患者的辨认能力和反抗能力较差,最容易成为老年人性犯罪的受害人。 7、普法教育尚未深入人心。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普法教育的重点仍以学校、城镇社区、企事业单位为主,农村普法教育在制度建设、教育形式和内容选择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农村普法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很多农民群众特别是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村老年人对普法教育的方式存在疲劳心理和距离感,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不知道“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 二、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防治 1、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对于这些文化层次较低、接受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进行法律宣传,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将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演艺成通俗易懂的艺术作品或其他方式展现在他们的面前,不但起到了法律宣传的效果,而且丰富了他们的业余生活。电视台、广播站多宣传一些引导公民积极向上的节目。如在普法宣传时,要精心安排,精选案例,以适当的方式把农村男性老年人组织起来,以案说法,深入剖析,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要加强对老年人的管理。特别对丧偶后的老年人,要从社会、家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使他们在精神上得到充实,并在健康状况允许的的情况下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做到老有所为;作为子女也要在精神上多给予老人一些关爱,及时了解老人的思想动态,为老人解除精神上的苦闷,使老人的晚年生活过得幸福、愉快。 3、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强化防范意识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防范,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是遏制犯罪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农村,居住比较集中,邻里之间容易为琐事发生矛盾,加强防范更是必要的,不仅个人从思想上防范,而且设立的基层组织要采取措施,以实际行为防范。如根据农村的生活习惯在农忙时设立临时的儿童托管机构,同时设立治安联防队,建立治安联络小组,分布各村,了解村民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对不良苗头及时制止,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发生。 4、家庭加大对幼女和智障妇女的监管和保护。作为家长应该在孩子最需要照顾的时候陪在其身边,加强幼儿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警惕性,培养和树立良好的品德,避免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对智障妇女要加强管理,家庭要负起责任,有条件的要有专人监护。 5、依法严惩,遏制犯罪。农村老年人性犯罪一但发生,势必带来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快侦、快诉、快判,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教育他人,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中之重,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做到不枉不纵,罪罚相适应。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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