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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联保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应对
作者:周小燕   发布时间:2014-01-13 16:09:20


    随着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精神,宜春市部分金融机构落实上级提出“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要求,在袁州区开展此项小额联保贷款业务。据统计,2010年,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4件,2011年9件,2012年29件,2013年34件,袁州区法院受理的农户联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

    笔者分析该类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有:

    一是贷款联保协议完全以人保为基础,一些借款为农民亲属之间互相联保借款,亲属之间碍于情面,实行多人借款,统归一人使用。使用人承诺到期由其个人归还。如袁州区法院2012年审理的宜春某金融机构起诉9件农户联保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其中1个借款人利用农户联保贷款政策,贷款9笔计27万元用于所办企业投资,除1笔为自己借款人外,其余8笔的借款人均为不同的亲戚,由于真正借款人突发疾病去世,其余借款人就以自己并未使用借款为由而拒绝还款。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此类案件有26件。

    二是部分农户借款使用目的并非用于发展生产经营,而是想发点偏财,由于农户联保利率更低,贷款到手后即将借款转而发放高利贷赚取利息。一旦高利贷债主东窗事发或潜逃被抓,所借款项血本无归从而无力还款。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此类案件有2件。

    三是由于目前的农户征信系统不健全,金融机构对于农户联保借款手续审核不严,发放较随意。一些借款人利用联保贷款政策,花点小费用为借款人包装外表或给予一点蝇头小利后买通他人为自己贷款,待金融机构追偿借款时,却发现借款人“家徒四壁”根本无力还款。在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此类案件有3件。

    四是一小部分农户法律意识淡薄,借款人怀有侥幸心理,在借款之初就是想借不想还,在借款之后即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逃之夭夭。待金融机构起诉之后,却难以查找借款人下落。在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此类案件有5件。

    五是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农户联保借款业务时,为图发放贷款业绩,采取游说方式拉拢与借款人并不熟识的人为借款人贷款担保,由于贷款时工作人员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和数额等没有作出清楚解释,致使出现纠纷时担保人极力否认自己有担保责任而情绪激烈。在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该类情形有1件。

    由于农户联保金融借款案件虽然涉案标的小,案情较简单。但是人数众多,往往一案被告少则五六人,多则七八上十人。而且当前多数农户在外地务工,给法院审理中造成:

    一是案件送达难。众多被告难以及时送达开庭而需几经周折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案件结案周期加长。

    二是案件调解难。要么借款人和担保人串通一气同意法院判决结案不同意调解。要么由于借款人因突发情况离世,而起诉的继承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担保人之间又以自己未使用借款为由拒绝还款难以调解,要么案件属缺席判决,无法调解。

    三是由于农户借款时金融机构对借款担保责任解释不清楚,很多担保人对自己担保责任不明,糊里糊涂地帮忙担保,导致法院追讨贷款时部分担保人对此情绪相当激烈由此引发涉诉信访。

    四是执行难。除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部分或全部银行存款帐户的案件能部分执行或全部执行之外,其余的案件几乎无法执行,案件执结率较低。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

    一是金融机构应规范此类业务的办理,严格审核,把好审批关,对于借款农户的个人情况及借款用途等做出详尽调查了解后再发放贷款,防止随意放贷。

    二是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法律意识,使其清楚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让农民群众在办理金融业务时自愿担保。

    三是金融机构应加大对违规办理放贷业务的工作人员惩处力度,对违规放贷造成难以收回的,采取经济上、行政上的严历制裁处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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