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建国) 为省工钱,男子雇用12岁少年为其看养鸭子,没想到少年在工作中不幸掉进河中淹死。1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雇员受害赔偿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6万元。
2013年7月,鸭场主王明为节省工钱,经征得同村杨亮夫妇同意,以20元/天的价格雇请其子12岁的小杨,在暑假期间为其看养鸭子。8月13日19时许,小杨为赶鸭子进围栏,不幸掉入鸭场旁边的水塘里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明垫付了2000元丧葬费。后因赔偿事宜双方找村干部调解未果,杨亮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明赔偿丧葬费6000元,死亡赔偿金5.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共计9.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明为省工钱雇请原告杨亮之子,不满16岁的小杨为其看养鸭子,事先已征得原告同意。原告之子在为被告看养鸭子期间不幸溺水身亡,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杨的死亡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伤害。被告虽不存在故意,但事故是发生在其雇用期间,因此,被告应该偿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为此,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物价水平,以及衡量被告在此事故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