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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装灯箱触电亡 雇主未履行职责赔7万
发布时间:2014-01-10 15:50:46
本网讯(杨进 廖锐琼) 这是一起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悲剧。一名临时工在安装电子灯箱广告牌时不慎触电身亡,家属随即将雇主告上法庭。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陆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万余元。 2013年3月1日,刘波为陆超经营的广告公司到客户的门店安装电子灯箱广告牌。在安装过程中因广告牌要穿墙接电使用,刘波见到安装墙体上已有一个约l2公分的穿墙洞,刘波便想不再另外钻墙孔,让电子灯箱使用的电线也从该墙洞穿墙进屋内接电。刘波就找来一根长约40CM的细旧铁丝,从外墙孔穿到内墙,外墙一头的铁丝做了一个小勾,将电子灯箱广告牌的软电线绑在勾上,欲穿过墙孔,但由于该墙洞中原有的四根线几乎占满了墙孔,在拉扯电线过程中引线的铁丝刺破原来的电线导致铁丝导电,刘波随即触电倒下,经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刘波与被告陆超符合以短时、临时用工为形式,以劳动力为主要方式,完成工作目标,即时了结报酬关系的劳务劳关系的法律特征,形成劳务关系。刘波在工作中,缺乏安全意识,没有做好防触电保护,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作业,而且用强导电体的铁丝拉勾引电子灯箱软电线穿墙洞时带电作业,导致铁丝锋利的勾头剌进220伏火线使整条铁丝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陆超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临时雇请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没有使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技能,具备相应安全意识素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确定死者刘波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陆超承担20%的责任,被告并以此赔偿指数赔偿原告本案的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超应赔偿经济损失75293.2元给原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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