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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权力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
作者:易青洪   发布时间:2014-01-13 11:05:59


    近年来,人民法院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有力促进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进步。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权力机关的一项神圣权利。人民法院必须虚心接受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但权力机关监督必须以尊重审判独立为前提,将权力机关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冲突降低到最低,在为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下实现两者的平衡。如何处理好权力机关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构建权力机关与法院的和谐宪法关系,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遵循集体性、事后性、间接生。

    一、尊重国家审判权的独立和统一。

    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法院独立审判权予以保证之外,需要对权力机关监督权进行进一步修改,对监督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及机构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避免以监督权代替审判权,损害司法公正和效率。权力机关不能直接介入和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尽管权力机关及其代表可以对个案情况进行了解,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甚至有权要求法院提出报告或说明,对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但不能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或作出决议。

    也就是说,权力机关可以对办案中违纪违法审判、徇私枉法的现象提出批评建议或作出决议。但是不能直接指令法院如何处理案件或直接接手案件的审判。因为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界限的,界限就是不妨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果出现法院枉法审判的现象,权力机关可以采用上述种种监督办法,提起有关法院或上级法院的注意和警觉,通过法律规定的上诉审和审判监督等法律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审理问题。

    二、权力机关监督权必须集体行使。

    由于我国权力机关实行会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来行使,从而使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应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从广义上讲,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既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又包括人大代表对法院的监督,人大代表依据宪法规定的职权,可以对法院进行视察,提出各项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权力机关开会期间,人大代表也有权针对法院的工作而依据程序提出议案或质询案。

    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和授权,单个的人大代表在没获得权力机关授权的情况下,尚不能代表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因此从狭义上说,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尚不包括单个的人大代表对法院的监督。即使是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监督,也要获得授权。只有监督的集体性,才能防止任何人利用权力机关的名义,擅自干预司法。凡是未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而对司法机构发表的意见都只能代表个人的意见,不能视为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行为。

    三、权力机关对个案的监督必须是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权力机关在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影响法院的裁判。为了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权力机关对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听取法院的工作汇报,或者专题汇报,并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机关也可以通过执法检查,针对已经判决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法院提出改进意见,以利于法院正确执法。对于权力机关受理的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冤错假案以及涉嫌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案件,亦有权责令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复查,权力机关常委员也可以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案件的承办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当然,我们说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并不是说权力机关可以对法院有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腐败堕落行为应不闻不问。如果权力机关发现有关审判人员涉嫌收贿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行为,权力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了解或责成检察机关调查,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审判人员可通过有关程序予以罢免或撤职。

    四、权力机关监督的间接性。

    间接性是指权力机关在行使其对法院的监督权时,侧重于对法院起威慑、督促、指导作用,主要是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一般不直接去纠正、处理违法行为。权力机关主要通过以下监督形式达到其监督法院的目的。一是评介性,权力机关在听取法院的工作报告,或对它们进行质询时,通常只发表一些评介性意见,从而为法院修正错误提供参数。二是通告性,通告法院行为违反了法律,警告不要再干下去。三是批评性,对法院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性意见,要求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

    权力机关对那些即使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也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而只能督促法院依法办案,纠正错误,不能直接宣告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无效,不能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更改,不能直接对司法机关的裁判发号施令,即使对冤错假案,也只能建议法院按司法程序进行复查或自行纠正,而不能由权力机关直接予以纠正。权力机关最严厉的监督方式是罢免或撤职,而罢免或撤职都仅仅是促使法院依法办案的手段。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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