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建立法院经费保障机制初步设想
作者:刘相芬   发布时间:2014-01-10 11:14:05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审判职能机关,在其发展进程中,肩负着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历史使命。古人讲,“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审判机关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由于法院做为审判机关的特殊性,审判经费保障困难和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不仅得到了法院机关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也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法院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不是仅在某地存在,而是在全国带有明显的普遍性,这说明我国的法院经费保障机制还有缺陷,这需要党和政府统筹全局,长远规划,建立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经过多方论证,重点调研以下几个问题:

    一、总体设想

    现行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是各地财政部门按照一般政府部门在进行公务活动中所需的经费支出测算的,并没有考虑到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实际需要,公用支出定额中的差旅费、印刷费、办公费等定额标准对法院机关来讲是远远不够的。而目前,虽然制定了县级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但要真正实行还有很多困难,这就造成了法院公用经费保障力度不足,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困难。

    法院系统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应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内容主要有:第一步,“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为辅”;第二步,以省级为单位,实行法院经费的计划单列;第三步,建立全国法院经费的独立司法预算制度。如建立法院经费拨付机制,将使饱受困扰地方法院多年的司法地方化问题的解决由此可能取得突破与进展,由于地方法院经费保障更多的来源于省级乃至中央财政,地方对于当地法院的影响必然随之减弱,司法审判本身抵御不当干涉的能力必然得到极大的提高。

    二、办案成本如何计算

    法院可以按照历年全年受理的案件数和实际的业务支出数计算出平均每个案件所需的公用经费(不包括法院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支出),参考近几年的案件数编制下一年的法院预算经费。在进行个案成本核算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类型、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实际需要核算法院审理、执行各类案件的办案成本,财政部门在核准法院预算时,按照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和成本进行足额计算,优先保障办案经费。只有对法院的经费进行全面的科学预算,才能确保法院履行职能的平稳运行,防止人为因素影响专款下拨的公平公正。

    三、行政运行标准如何制定

    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法院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法院机关所需办案费、装备费等要作为重点业务支出项目给予重点保障;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日常公用经费要按规定给予保障。

    以省级为单位,实行法院经费的计划单列。省级财政统一预算,用于基层两级法院,确保法院干警在职级待遇、办案经费、技术装备、福利待遇上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消除地方权力对司法的影响和制约,使人民法院实现从“保运转”到“保公正”的转变,人民法官实现从“保待遇”到“保质量”的转变。要从实际出发,一些必需、法定的支出和人员经费及业务正常开支的经费要如实编制上报,财政部门要确保审判工作需要的经费供给,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计划,妥善解决法院外欠债务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政府逐年计划安排解决,尽快实现办公现代化,信息化建设,要体谅当地政府的困难,既要从保障法院完成业务高起点的要求出发,又要从发扬艰苦奋斗,管好、用好每一分钱的负责任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四、办案经费上级补助与本级如何结合

    省级财政按比例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分配并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及时补充法院办案经费支出。市(地)级和县(市)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法院办案专款,不得折抵已经确定的法院预算经费。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办案经费,防止形成办案经费缺口或依赖上级补助;各级法院应切实加强对法院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规定的办案费开支范围,厉行节约,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五、中央补助与省级补助如何配套、如何落实、如何考核

    为了使中央补助与省级补助工作紧密相联,提高专款的使用效益,充分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政法部门现有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情况,特别是对已有什么、状况如何、还需要什么等做到心中有数,对法院所反映的装备数量不足、设备落后的状况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直接影响着经费保障能否顺利及时地实施。首先,各级财政部门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向相关业务部门反映配套资金的落实问题。

    其次,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各级财政的财力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分析,在充分照顾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同时,实事求是制定出公平、公正又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按不同情况,确定资金配套比例。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科学评价各地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实绩。

    建立效益考核制度,对使用中央专款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纠正意见。建立相应的效益考核指标,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或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将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专款补助;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专款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新老专款如何结合

    切实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各级法院财务部门平时也要与财政部门保持密切的、经常性的联系,认真做好经费年初的预算,及时地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当地财政部门,充分做好说明和协调工作,要体谅当地政府的困难,既要从保障法院完成业务高起点的要求出发,又要从发扬艰苦奋斗,管好、用好每一分钱的负责任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各项费用的要求做到有预算、有计划、有方案,使在要求财政解决经费问题时有理有据,令人信服。才能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争取必需的经费保障。

    七、如何加强专款管理

    一是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中央在目前国家财力还不是很强的情况下,作出政法机关“吃皇粮”的决定,体现了中央对政法机关的重视和关怀,各级财政部门也积极努力,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尽力保障,经费来之不易,且不宽裕,所以,无论办什么事,都不能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二是要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三是要严格审批制度,法院的一切财务活动,都要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坚决杜绝多部门管理的现象,重大开支必须经集体研究,由主管领导审批,把有限的经费管好、用好。四是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八、怎样实现收支彻底脱钩

    首先,新办法收费主体的确定,是办案经费预算与诉讼费收入脱钩的理论依据。收费办法的名称从过去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改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一改变,我们认为法院不再是收费的主体,收费主体由法院改为国家,当事人交纳的费用通过银行直接缴入国库和预算管理,法院仅负责按照收费标准依法进行计算,通知当事人交纳,并根据案件审理判令当事人负担应交的费用数额。这样更明确了诉讼费收入实际上属于财政本级的非税收入,而不是法院完成并上缴的收入,当年该项非税收入的多少只能看作正常财政收入的合理波动,而不应与法院的预算经费挂钩。

    其次,法院所需经费全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进行核拨,诉讼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使诉讼费收入与法院经费保障彻底脱钩,实行“完全预算化”管理。分类核定人员、行政运行及业务经费,对人员经费要按照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人民法院聘用和临时用工人员政策据实核拨;对于行政经费,要按标准给予保障;对法院信息化建设、装备购置等经费,实行专项核定,使财政对法院经费的核定切实符合需求的实际。以办案成本核算为依据,重点保障办案经费支出。

    再次,法院经费预算与诉讼费收入彻底脱钩后,上级财政在加大对地方法院办案经费补助力度的同时,逐年增加政法补助专款对法院装备、维修等项目的专项补助数额,促进基层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

    九、如何在中央增加投入的同时,地方增加投入

    建立对法院办案专款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制度,目的是科学评价各地法院和财政部门在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工作中的实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宣传机制。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开展法院经费保障、使用、管理等工作的宣传,不断增强财政部门的经费保障动力和压力,努力推进法院经费全额保障、高效使用。法院系统必须做好以审判和执行为中心的各项业务工作。在认真做好法院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实事求是的向党委、政府反映法院的困难。只有法院的工作有了好的业绩,才能让党委政府更加关心法院的工作,提高他们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才能赢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届为法院呼吁。

    十、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家资源

    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要求,统一核定和管理政法机关的各项经费收支预算,加强对法院财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法院要按照规定,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交入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法院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对经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节省开支,保证重点需要,压缩一般性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