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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学生插队打水打伤人 被打者获赔两万多
发布时间:2014-01-13 09:52:48


    本网讯(肖向军 张振伟)  学生本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但学生陈伟文在插队打水后,不仅没有意识到错误,反而还动手打被插队者。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陈伟文赔偿原告彭方26914.65元。

    原告彭方和被告陈伟文、被告方顺忠在事发时均系于都县某中学学生。2013年3月11日晚上,彭方在晚自习后前往该校取水处排队取水,陈伟文没有排队取水而是插队到原告彭方前面,因此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方顺忠看到自己的同学陈伟文与彭方打架,便上前劝架,彭方以为方顺忠是来帮陈伟文的,两人便发生推搡。彭方在争执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157.15元。后经鉴定,彭方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事发后,被告方顺忠及其父母向原告彭方支付医药费共计1600元。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彭方与被告陈伟文在同一所学校就读,本应和睦相处、友好相待。因琐事发生矛盾理应妥善处理,和平解决,但双方互不谦让,导致冲突发生,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伟文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插队取水并与原告彭方发生争吵是导致本次事件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彭方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应报告学校或老师,由学校或老师对纠纷进行妥善处理,而不是与被告陈伟文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打架,处理冲突的方式欠妥,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方顺忠在看见同学之间发生争吵,上前劝架,与事件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彭方倒地受伤系被告方顺忠所致,故被告方顺忠不负责任。因被告陈伟文现已满18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已外出务工,故该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陈伟文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26914.65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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