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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摆摊遇车祸 按城镇标准获赔12万
发布时间:2014-01-08 14:07:14


    本网讯(胡正民)  城郊的农民进城摆摊多年,但每天收摊后都回农村居住,如果遭遇车祸应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1月7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保险公司同意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12万元,司机自愿赔偿2万元。

    原告肖承兵的户籍是在吉安市青原区的农村,从2009年起至今一直在青原区城区摆地摊经营小百货,每天晚上收摊后都回农村居住。

    2013年5月12日18点20分许,肖承兵收摊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回家,当行驶至青原区华能大道路段时,被后方超速行驶的由被告文青林驾驶的赣DK15XX号小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52天,花费医疗费23700元,出院后经鉴定为伤残九级,后续治疗费5000元。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文青林负全部责任,原告肖承兵不负事故责任。

    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肖承兵将文青林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其损失共计146800元。原告诉称,其在城市摆摊多年,主要收入来源来城市,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二被告辩称,原告在城市摆摊没有营业执照,收入也不固定;原告系农村户口,且每天回农村居住,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其损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分歧,主审法官仍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向被告说明原告的收入来源于摆摊之事实。经过不懈努力下,两被告同意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

    最终,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12万元,被告文青林自愿赔原告2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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